Re: [閒聊] 三審駁回無效退費?這樣可以喔?
藉這個案例想問看看
「收取高額律師費後,敗訴全額退費」這個商業模式有無任何違法情事
目前看到的有說可能違反以下規定
律師倫理規範第29條:「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
但如果只是單純保證「敗訴退費」應該跟擔保「獲得有利結果」不一樣吧
家事、刑事、少事案件收取後酬
雖然說禁止在上述事件收取後酬的理由是為了避免挑唆訴訟
但先收費敗訴再退費,跟勝訴才收後酬,在構成要件上應該蠻明顯不同的
當然要說舉輕明重,而認定這樣算廣義的後酬,好像也不是不可能這樣解釋拉
不過如果退費不算後酬的話,那這類案件用敗訴退費方式是否就可以鑽漏洞繞過去了呢
如果上訴不管有沒勝算全接,吸收後面的酬金來填補前面的退費
一個上訴三審拖個半年駁回也算常見,再加上退費用分期要退半年
就等於50萬元的無息借貸,用這個現金流投資收益也可能有賺
不過只要他有確實提供上訴三審的法律服務,資金不出現缺口,退費沒問題的話
也很難說有成立不法吸金或龐氏騙局
當事人要用50萬元一年的利息來換取翻案的可能性似乎也是童叟無欺
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第1款:「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
一、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
如果單純說上訴失敗(應該就是駁回)就全額退費的話
應該是沒有誇大成功率或引人錯誤認為上訴很簡單的情況
對賭違反保險法
我對保險法不熟,但敗訴退費這個條件會讓委任契約變成保險契約嗎?
小弟對律師倫理規範真的不熟,剛好有這個案例,所以順便問看看各位道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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