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擷取電視畫面問題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我愛水水珊)時間19年前 (2005/09/28 12:42),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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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rley (堅持啊)》之銘言: : ※ 引述《forcomet (我愛水水珊)》之銘言: : : 放在自己的電腦就可以算是重製行為了~ : : 重製行為可以汎指任何形式的重製,甚至電腦記憶體中的重 : : 製也可以算~你利用電視卡擷取螢幕到自己的電腦~這也算是 : : 重製了 : : 基本上~從法理上來說~即便是合理使用也需經過授權的 : 請問為什麼合理使用也要經過授權呢 法條從未說過合理使用就不用經過授權吧 : 按照法條來解釋的話 : 在合理使用範圍內 得公開引用 或是以圖書館或個人器材重製著作 : 我以為所謂合理使用範圍內 就可以不必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 不是不用~是替使用者給一個方便~反正你的使用並不會去 影響著作權人的權益(請看65條) 但是可能你為了得到授權 而影響到本身的權益~就像可能你論文引用了上百篇論文~而且 做的論文很有價值時~如果要你一一爭取授權就會有困難度~ 因此才會有合理使用的產生~ 再這樣說明一下~法條規定引用他人著作權標的應得到著作權人 之授權~但是考量某些情形並不會影響著作權人的權益時~開一個 方便之門叫合理使用~讓大家能更方便而已~然後要做的事情 就如你下面所講的 : 但必須註明出處及著作人姓名主張著作人格權 : 如此一來 為何需要授權呢??? : : 其實你一定會抵觸到重製與公開傳輸的~ : : 合理使用範圍的最基本就是沒有營利!! 如果有營利的性質 : : 像是吸引網友~但是網站有營利性質~就算圖片不是直接有營利的 : : 問題~但是以圖片當作廣告的方式吸引顧客也算是用在營利上頭 : : 總之~個人使用或是個人網站使用~沒有任何營利性質~只要在圖 : : 片加註圖片來源~以及著作權所有人為何~理論上應該都可以落 : : 在合理使用~ : : 再不放心寫信去電視台告知亦可~對方同意放那就沒問題~~ : 合理使用應該和營不營利無關 絕對有關聯~營利絕對無法落入合理使用~不營利才有可能落入合理使用 : 而是在於有無侵害到著作權人實質或是潛在的商業利益 講的很正確 : 舉例而言 這次IFPI起訴KURO 一並起訴的陳姓會員 : 並沒有直接或間接進行任何營利的行為 我所說的營利行為並不是只有大家認知中的賺錢才是 再舉個例子 原本買一張cd可能要300~但是你今天無償去取得了 音樂來聽~等於你有不當的獲利300~這種獲利也算是 所謂的營利~可能營利這個字眼會有爭論~或是用商 業目的會較適當~或是不當得利之類的會比較不會有爭議 : 但是由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份數過多 我一直聽聞有這個重製份數規範~但是沒找到明文規定的 至少目前所規範的皆屬於學術等非商業目的的著作權標的物 如果是用這個理由實在是有點搞不清楚狀況 題外話 如果我買一張CD~我拷貝了10份給自己用~那我數量明顯超過87條 規定~我犯法了嗎??也不一定~ : 仍被判刑 我不知道他被判刑的原因為何~起訴的理由為何~如果是說電腦 中有過多音樂MP3可能不太可能~我覺得可能是他提供大量的MP3 供人下載~他沒有營利或獲利~但他侵犯了著作權人專有之重製 及公開傳輸之權利(重點是這一句~跟他重製或公開傳輸份數過多 無關~) 成大事件也是開FTP站才有事~ 另一方面這也是著作權法的盲點 ~賣有罪 買的人呢?? 供別人抓MP3不行~那抓回來聽的人呢~ 這個才是有趣的地方 : 而營利則是當然侵害著作權人的商業利益 : 並且有無營利行為的罰責也不同(第九十一條) 91條講的是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但是只有營利才算侵害嗎 法條並沒有這樣講~著作權法所有的罰則都是"侵害" 著作財產權 的前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5.162.170

09/28 13:35, , 1F
講太多無關緊要的..我個人覺得.原po如果只是一個個人站,
09/28 13:35, 1F

09/28 13:36, , 2F
沒事有親朋好友參觀,沒有放任何有商業目的連結在網頁.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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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 13:37, , 3F
就沒關係..警語多加一點就好了..著作權很難賺的
09/28 13:37, 3F

09/28 14:34, , 4F
這裡本來就是討論版 有機會多討論也不錯 ^^""
09/28 14:34, 4F
文章代碼(AID): #13EXzJae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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