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擷取電視畫面問題
※ 引述《barley (堅持啊)》之銘言:
: ※ 引述《forcomet (我愛水水珊)》之銘言:
: : 放在自己的電腦就可以算是重製行為了~
: : 重製行為可以汎指任何形式的重製,甚至電腦記憶體中的重
: : 製也可以算~你利用電視卡擷取螢幕到自己的電腦~這也算是
: : 重製了
: : 基本上~從法理上來說~即便是合理使用也需經過授權的
: 請問為什麼合理使用也要經過授權呢
法條從未說過合理使用就不用經過授權吧
: 按照法條來解釋的話
: 在合理使用範圍內 得公開引用 或是以圖書館或個人器材重製著作
: 我以為所謂合理使用範圍內 就可以不必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
不是不用~是替使用者給一個方便~反正你的使用並不會去
影響著作權人的權益(請看65條) 但是可能你為了得到授權
而影響到本身的權益~就像可能你論文引用了上百篇論文~而且
做的論文很有價值時~如果要你一一爭取授權就會有困難度~
因此才會有合理使用的產生~
再這樣說明一下~法條規定引用他人著作權標的應得到著作權人
之授權~但是考量某些情形並不會影響著作權人的權益時~開一個
方便之門叫合理使用~讓大家能更方便而已~然後要做的事情
就如你下面所講的
: 但必須註明出處及著作人姓名主張著作人格權
: 如此一來 為何需要授權呢???
: : 其實你一定會抵觸到重製與公開傳輸的~
: : 合理使用範圍的最基本就是沒有營利!! 如果有營利的性質
: : 像是吸引網友~但是網站有營利性質~就算圖片不是直接有營利的
: : 問題~但是以圖片當作廣告的方式吸引顧客也算是用在營利上頭
: : 總之~個人使用或是個人網站使用~沒有任何營利性質~只要在圖
: : 片加註圖片來源~以及著作權所有人為何~理論上應該都可以落
: : 在合理使用~
: : 再不放心寫信去電視台告知亦可~對方同意放那就沒問題~~
: 合理使用應該和營不營利無關
絕對有關聯~營利絕對無法落入合理使用~不營利才有可能落入合理使用
: 而是在於有無侵害到著作權人實質或是潛在的商業利益
講的很正確
: 舉例而言 這次IFPI起訴KURO 一並起訴的陳姓會員
: 並沒有直接或間接進行任何營利的行為
我所說的營利行為並不是只有大家認知中的賺錢才是
再舉個例子
原本買一張cd可能要300~但是你今天無償去取得了
音樂來聽~等於你有不當的獲利300~這種獲利也算是
所謂的營利~可能營利這個字眼會有爭論~或是用商
業目的會較適當~或是不當得利之類的會比較不會有爭議
: 但是由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份數過多
我一直聽聞有這個重製份數規範~但是沒找到明文規定的
至少目前所規範的皆屬於學術等非商業目的的著作權標的物
如果是用這個理由實在是有點搞不清楚狀況
題外話
如果我買一張CD~我拷貝了10份給自己用~那我數量明顯超過87條
規定~我犯法了嗎??也不一定~
: 仍被判刑
我不知道他被判刑的原因為何~起訴的理由為何~如果是說電腦
中有過多音樂MP3可能不太可能~我覺得可能是他提供大量的MP3
供人下載~他沒有營利或獲利~但他侵犯了著作權人專有之重製
及公開傳輸之權利(重點是這一句~跟他重製或公開傳輸份數過多
無關~)
成大事件也是開FTP站才有事~
另一方面這也是著作權法的盲點 ~賣有罪 買的人呢??
供別人抓MP3不行~那抓回來聽的人呢~ 這個才是有趣的地方
: 而營利則是當然侵害著作權人的商業利益
: 並且有無營利行為的罰責也不同(第九十一條)
91條講的是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但是只有營利才算侵害嗎
法條並沒有這樣講~著作權法所有的罰則都是"侵害" 著作財產權
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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