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擷取電視畫面問題
※ 引述《forcomet (我愛水水珊)》之銘言:
: ※ 引述《barley (堅持啊)》之銘言:
: : 請問為什麼合理使用也要經過授權呢
: 法條從未說過合理使用就不用經過授權吧
: : 按照法條來解釋的話
: : 在合理使用範圍內 得公開引用 或是以圖書館或個人器材重製著作
: : 我以為所謂合理使用範圍內 就可以不必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
: 不是不用~是替使用者給一個方便~反正你的使用並不會去
: 影響著作權人的權益(請看65條) 但是可能你為了得到授權
: 而影響到本身的權益~就像可能你論文引用了上百篇論文~而且
: 做的論文很有價值時~如果要你一一爭取授權就會有困難度~
: 因此才會有合理使用的產生~
: 再這樣說明一下~法條規定引用他人著作權標的應得到著作權人
: 之授權~但是考量某些情形並不會影響著作權人的權益時~開一個
: 方便之門叫合理使用~讓大家能更方便而已~然後要做的事情
: 就如你下面所講的
了解了 大大所說的授權是指一個授權的概念
即合理使用視為獲得著作人授權
而我以為仍須進行授權的動作
: : 但必須註明出處及著作人姓名主張著作人格權
: : 如此一來 為何需要授權呢???
: : 合理使用應該和營不營利無關
: 絕對有關聯~營利絕對無法落入合理使用~不營利才有可能落入合理使用
: : 而是在於有無侵害到著作權人實質或是潛在的商業利益
: 講的很正確
: : 舉例而言 這次IFPI起訴KURO 一並起訴的陳姓會員
: : 並沒有直接或間接進行任何營利的行為
: 我所說的營利行為並不是只有大家認知中的賺錢才是
: 再舉個例子
: 原本買一張cd可能要300~但是你今天無償去取得了
: 音樂來聽~等於你有不當的獲利300~這種獲利也算是
: 所謂的營利~可能營利這個字眼會有爭論~或是用商
: 業目的會較適當~或是不當得利之類的會比較不會有爭議
: : 但是由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份數過多
: 我一直聽聞有這個重製份數規範~但是沒找到明文規定的
: 至少目前所規範的皆屬於學術等非商業目的的著作權標的物
: 如果是用這個理由實在是有點搞不清楚狀況
的確 所謂重製數超過五份等規定是87條一定數量的釋義
但是現行實務上常會參考這個一定數量的規範來判斷是否超出合理使用
這方面應該有判例可循
而我所謂重製及傳輸份數過多
則是參考到IFPI起訴的原因
認為大量的上傳及下載已經實質影響甚至侵害到了她們的商業利益
: 題外話
: 如果我買一張CD~我拷貝了10份給自己用~那我數量明顯超過87條
: 規定~我犯法了嗎??也不一定~
這個範圍似乎仍在爭議
不過一來自己使用舉證不易
二來影響較小
三來不太可能有人自己拷貝十份自己用
所以還沒看過備份行為被起訴的
: : 仍被判刑
: 我不知道他被判刑的原因為何~起訴的理由為何~如果是說電腦
: 中有過多音樂MP3可能不太可能~我覺得可能是他提供大量的MP3
: 供人下載~他沒有營利或獲利~但他侵犯了著作權人專有之重製
: 及公開傳輸之權利(重點是這一句~跟他重製或公開傳輸份數過多
: 無關~)
恩...我的用詞有誤 抱歉
被判刑應該是有重製以及公開傳輸之行為
而份數過多則是遭到IFPI關切的原因
應該這麼說
: 成大事件也是開FTP站才有事~
: 另一方面這也是著作權法的盲點 ~賣有罪 買的人呢??
: 供別人抓MP3不行~那抓回來聽的人呢~ 這個才是有趣的地方
抓回來的行為也侵害重製權
但是現在抓侵權
都是抓大頭 比較殺雞儆猴的味道
真的要抓下載的人有何嘗不可
只是到時候被立委注意到又會吵台灣被美國牽著鼻子走
著作權還不除罪化等等的
何必呢
: : 而營利則是當然侵害著作權人的商業利益
: : 並且有無營利行為的罰責也不同(第九十一條)
: 91條講的是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但是只有營利才算侵害嗎
: 法條並沒有這樣講~著作權法所有的罰則都是"侵害" 著作財產權
: 的前提..
其實我的意思是 91條中分別有對非法重製(無營利)
以及銷售或出租(有營利)非法重製物有不同的罰責
不過大大對於營利行為的定義不同 這方面就不用理他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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