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美國的Final OA
※ 引述《concen (concen)》之銘言:
: 不好意思,可能以下會問很蠢的問題
: 之前的事務所,教導接到final OA時
: 除了依據審查委員的意見修改之外,
: 不能依自己的意見改claim(但我可能沒學正確.搞不好事務所不是這樣教= =)
: 並且我接觸到Final OA的cases,客戶就二話不說提出RCE
: 可是我最近碰到一個情況
: Final OA,審查委員只通過一個附屬項
: 客戶想把
: (1)通過的附屬項取代成原來的獨立項(當然改寫成獨立項形式啦),
: 但要保留其餘的附屬項依附到這個新的獨立項
這個在 final OA 一般會被接受
: (2)通過的附屬項(屬於裝置項)
: 多出因而被通過的那個特徵加到另一個屬於方法項的獨立項,
: 並且那方法項的其餘附屬項也都要保留
有可能不會被接受 而產生new issue
但如果方法項與裝置項的的核駁幾乎是用一模一樣的案子
應該可以說服審查委員
: 因為我沒做過,我就去問人
: 可是這時候開始很多意見都出來了
: 有人說這是小改,審查委員接受機率很高
: 有人說這樣會有"new issue"(?),得先電詢跟審查委員溝通是否接受
: 有人又說,誰說Final就不能改的,也可以有其餘修改方式
: 建議除了把審查委員同意的增加為另外一個獨立項外,
: 原先的所有claims也繼續打,只要審查委員的意見很不合理就可以
: 不管是哪一個意見
: 都跟我之前學的不一樣,
: 好像Final OA可以爭取的空間蠻大的..
: 不知道能不能跟我稍微解釋一下
: Final OA除依據審查委員的意見修改claim外
: 到底可以爭取的空間有多大呢...
: 是否只要提出'充分的理由'就可以呢..
小弟不才 來說說自己的經驗
一般來說 如果是已經核准的附屬項併到獨立項是會被接受的
只要你的claim是不會產生new issue的 通常審查委員會接受
至於新增claim大部分是一定不行的
因為審查委員不會再去檢索一次
所以此時就要提RCE
其實 只要不會有超出本來claim範圍的合併或修改
不會讓審查委員需要再去檢索一次時 都可以嘗試看看
以上是小弟一年半來的經驗 不一定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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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vuyan 來自: 203.204.142.231 (01/19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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