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美國的Final OA
※ 引述《vuyan (科技與法律)》之銘言:
: ※ 引述《concen (concen)》之銘言:
: : 不好意思,可能以下會問很蠢的問題
: : 之前的事務所,教導接到final OA時
: : 除了依據審查委員的意見修改之外,
: : 不能依自己的意見改claim(但我可能沒學正確.搞不好事務所不是這樣教= =)
: : 並且我接觸到Final OA的cases,客戶就二話不說提出RCE
: : 可是我最近碰到一個情況
: : Final OA,審查委員只通過一個附屬項
: : 客戶想把
: : (1)通過的附屬項取代成原來的獨立項(當然改寫成獨立項形式啦),
: : 但要保留其餘的附屬項依附到這個新的獨立項
: 這個在 final OA 一般會被接受
: : (2)通過的附屬項(屬於裝置項)
: : 多出因而被通過的那個特徵加到另一個屬於方法項的獨立項,
: : 並且那方法項的其餘附屬項也都要保留
: 有可能不會被接受 而產生new issue
: 但如果方法項與裝置項的的核駁幾乎是用一模一樣的案子
: 應該可以說服審查委員
: : 因為我沒做過,我就去問人
: : 可是這時候開始很多意見都出來了
: : 有人說這是小改,審查委員接受機率很高
: : 有人說這樣會有"new issue"(?),得先電詢跟審查委員溝通是否接受
: : 有人又說,誰說Final就不能改的,也可以有其餘修改方式
: : 建議除了把審查委員同意的增加為另外一個獨立項外,
: : 原先的所有claims也繼續打,只要審查委員的意見很不合理就可以
: : 不管是哪一個意見
: : 都跟我之前學的不一樣,
: : 好像Final OA可以爭取的空間蠻大的..
: : 不知道能不能跟我稍微解釋一下
: : Final OA除依據審查委員的意見修改claim外
: : 到底可以爭取的空間有多大呢...
: : 是否只要提出'充分的理由'就可以呢..
: 小弟不才 來說說自己的經驗
: 一般來說 如果是已經核准的附屬項併到獨立項是會被接受的
: 只要你的claim是不會產生new issue的 通常審查委員會接受
: 至於新增claim大部分是一定不行的
: 因為審查委員不會再去檢索一次
: 所以此時就要提RCE
: 其實 只要不會有超出本來claim範圍的合併或修改
: 不會讓審查委員需要再去檢索一次時 都可以嘗試看看
: 以上是小弟一年半來的經驗 不一定對
簡單的說,只有原來寫的claim才能併,若要新增依附至方法項,屬於new issue,
要另外提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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