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均等論
有一個...存在很久 一直想拿出來討論的問題
傳說中的"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在我國並沒有強制的約束力,
迷一樣的位階...
簡單講就是函文中的一個附件,對於均等論的解釋...
在不考慮其他因素,單純就 均等論 VS 先前技術
到底是要引用 均等論成立->被告主張先前技術組卻
如:待鑑定對象適用「均等論」,且適用「先前技術阻卻」,
應判斷待鑑定對象未落入專利權範圍。
此種判斷的結果是均等成立,且先前技術阻卻成立,不侵權。
還是引用日本式均等要件...之要件4
「4.対象製品が,特許発明の特許出願時における公知技術と同一
または当業者がこれから出願時に容易に推考できたものでは
ないこと,」 (最高裁平成10年2月24日第三小法廷判決)
意思就是...
待鑑定物與發明專利申請時(前?)的公知技術相同;
或為該行業者依申請當時之公知技術能夠輕易推知者。
換言之,在同樣的情況下,會先導入前技術的來對專利範圍進行判斷,
而結果是先前技術阻卻成立,均等不成立,不侵權。
雖然結果都是不侵權,
但是認定起來...一個是屬於均等物、一個不屬於均等物,
這是一均各表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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