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均等論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orson)時間14年前 (2011/06/14 10:56), 編輯推噓11(1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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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des13 (鬼)》之銘言: : 此種判斷的結果是均等成立,且先前技術阻卻成立,不侵權。 : ^^^^^^^^^^ : 此處所謂的「均等成立」,不是代表真的「均等成立」,僅是一種假設。 這篇可能有一點落落長... A.就侵害鑑定要點的邏輯模式: 是在適用均等論,才加入先前技術去對均等物是否落入專利範圍進行判斷。 (若被告並未提出先前技術阻卻,就直接落入侵權。) 這種適用均等論的情況,即便被告主張先前技術阻卻並且成立, 從侵害鑑定要點的文義跟邏輯來看,被控侵權物適用均等論還是沒有被推翻。 B.就日本均等論的邏輯模式: 均等論成立的5要件之第4要件來看 被控侵權物若遭先前技術阻卻,就不符合均等要件。 == 就侵權理論跟邏輯而言,兩者最終結果是相同, 但是過程中,會產生A"適用均等論"、B"均等不成立"的定義; 會把均等論提出來閒聊,並非小弟對於侵害鑑定要點的均等論生疏, 想透透過日本均等論的比較, 突顯既然先前技術會造成不同專利範圍的認定與解讀, 那個均等二字的意義,是否會產生差別; 個人認為A、B兩者之間"均等"之標的不同,而且偏好B的邏輯。 A.是被控侵權物落入灌了水還沒瘦身的專利範圍,即適用均等論; 而後再以先前技術加以阻卻。 B.是被控侵權物落入灌了水又瘦身後的專利範圍,才適用均等論。 這也是我在原文提到一均各表的問題, 或許最終判斷結果相同,但是對於"均等論"的均等標的有所不同。 剛剛查了一下,還真的有判決主張均等5要件理論 http://jirs.judicial.gov.tw/ 三月份剛出爐沒多久的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50號 該判決是一審判決 後續會不會有上訴行為也不得而知 摘錄其中一段(經排版整理) 六、本院之判斷: (二)被控侵權物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均等範圍: 1.按被控侵權物品落入申請專利之均等範圍,必須符合: (1)被控侵權物品與申請專利範圍之差異部分,非專利發明之本質部分, (2)被控侵權物品經換置之差異部分,仍可達成專利發明之目的,並可產生同一之 作用效果, (3)被控侵權物品之差異部分於製造之時點所能容易思及, (4)被控侵權物品之差異部分不可與專利發明申請時之公知技術同一,或為公知技 術所能輕易推想, (5)被控侵權物品於專利發明申請程序中並無遭有意識地自申請專利範圍中排除之 特別情事存在。 如被控侵權物品無法符合上開5 個要件其中之一,即不能認為被控侵權物品落入申 請專利之均等範圍。 不知道,有耐心看完這篇的人 XD 比較支持 A. 還是 B. 的用詞用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18.93

06/14 13:34, , 1F
有一點要注意的是: 均等範圍是否可以無限擴充? 是不行的 .
06/14 13:34, 1F

06/14 13:34, , 2F
(第一次瘦身) 所以就算先前技術阻卻(第二次瘦身)未被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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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13:34, , 3F
也未必落入侵權 有可能第一次瘦身 就已經瘦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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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13:37, , 4F
A選項表述有點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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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13:56, , 5F
若從舉證責任的角度來看,在日本的訴訟實務,應該也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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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13:57, , 6F
要求被告提公知技術的舉證責任,而不是法院自動找公知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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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13:57, , 7F
才是。當然我不確定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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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14:18, , 8F
小弟選擇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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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15:08, , 9F
確實在表述中跳過有限擴充的部分 感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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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15:13, , 10F
不敢當. A B仔細想想是差不多的 看怎麼切 要切多細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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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12:41, , 11F
請教現在網路上,哪邊能找得到「專利侵害鑑定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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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12:41, , 12F
或者,有哪位網友願意分享給我?ides13@gmail.com
06/15 12:41, 12F

06/15 12:48, , 13F
智慧局網站上有 http://tinyurl.com/6byur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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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20:47, , 14F
收到了,謝謝。google大神竟然會找不到,智慧局的網站有。
06/15 20:47, 14F

06/16 20:54, , 15F
"適用"均等論 跟 均等論成立 會不會是不同的意思?
06/16 20:54, 15F

06/16 20:57, , 16F
適用似乎是說 可以拿這理論來用
06/16 20:57, 16F

06/16 21:09, , 17F
sorry 仔細看要點 都是講"適用均等論" 真正談到落入範圍時
06/16 21:09, 17F

06/16 21:11, , 18F
都是已經談到習知技術/禁反言((四) 判斷「均等論」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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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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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21:12, , 20F
所以在台灣額外創造一詞"均等成立"(如你第一篇文) 會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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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21:13, , 21F
你指的是適用均等論 還是落入均等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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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21:18, , 22F
適用均等論 這個用語在樹狀圖中有衝突..我用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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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21:19, , 23F
06/16 21:19, 23F

06/16 21:20, , 24F
問題就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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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21:21, , 25F
如果說"是"=>等於"適用均等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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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 否"要稱為"不適用均等論" 還是"均等論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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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21:23, , 27F
A1、A2, B1、B2 討論時混用 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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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的第一篇文章 我確實把均等論"成立" 混著,這很可能就這是一個錯誤 對於 "適用" 兩個字的意義 到底要怎麼解釋 適用 => 適合於應用 或意思為"適合應用均等論進行判斷"? 還是 "適合應用"均等論? 還是均等論成立? 如過是"適合應用均等論判斷" 那是否就是... 不適合應用均等論判斷,這裡就怪怪的 待鑑定物(被控侵權物) 適用均等論 到底要怎麼解釋 這也是我很大的疑問 貼一下要點部分內容 (二)「均等論」之成立要件 相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待鑑定對象之元件、成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的改變或 替換未產生實質差異(substantial difference)時,則適用「均等論」。適用「均等論 」須先符合「全要件原則」,始有成立可能。 這個時候 "均等論"之成立要件 VS "適用均等論"成立 這邊就很混亂..... 就侵害鑑定要點的這段看來 標題:均等論之成立 內容:講的是"適用均等論"...的成立 (適用「均等論」須先符合「全要件原則」,始有成立可能。) 這邊的可能 是指"適用均等論"成立的可能,也不是在講均等論成立的可能.... ※ 編輯: orsonplus 來自: 123.195.59.62 (06/16 22:11)

06/16 23:04, , 28F
嗯 我也是這麼覺得 看要點應該是只有分為"適用均等論"(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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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成立也是這件事) 以及是否落入均等範圍 這兩個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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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23:06, , 30F
其實 我個人覺得 還蠻make sense。其他國家可能沒有特別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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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這兩個先後階段,只講最後結果的全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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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看判決 似乎對這個用語 又有別的解釋(要件不同)~ 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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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rsonplus 來自: 123.195.59.62 (06/16 23:11)

06/16 23:12, , 33F
結果應該差不多= = (我沒仔細看判決啦 不過搞不好是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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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23:13, , 34F
寫錯,譬如這篇patentdic.blogspot.com/2011/06/9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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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23:13, , 35F
點進去判決好像沒在講適用 只有在講最後均等範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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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23:17, , 36F
耶?這網頁是ides13的耶 XD 好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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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23:24, , 37F
適用 應該就是要配合下一步排除的步驟才產生的 不是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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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23:24, , 38F
所以這階段說均等成立是比較不當 均等成立對我來說是落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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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23:25, , 39F
均等範圍。至於均等"論"成立..我不太清楚這是啥 其他國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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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23:26, , 40F
也沒這種用語 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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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23:28, , 41F
但當然以上都是自己說的話 要點就那幾種用語~概念上則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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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23:28, , 42F
用邏輯設想兩階段中有另一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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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07:19, , 43F
我覺得是 "適用均等論的解釋" 也就是 落入均等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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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07:20, , 44F
也就是 均等論成立的意思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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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9:38, , 45F
根據要點 "適用均等論"不見得會"落入均等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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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 要點所謂的"均等論成立"是在討論"均等論的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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