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線上遊戲「私服」 不違著作權
※ 引述《uly (遊歷)》之銘言:
: 先不去看這個案子的個案 先討論架設私服這件事
: Lotus v. Borland這個案子主要是使用者介面之爭
: 我看著其他人的軟體介面 沒參考對方原始馬 全部自己重寫 作出一模一樣的東西
: 是不侵犯著作權的 該案也影響軟體公司轉向求專利保護
: 板友說的模擬器 應該是指使用網路監聽軟體 分析網路遊戲中間的溝通(protocol)
: 自己寫出伺服端軟體作到類似原作伺服端軟體的效果
: 但是這樣營運沒問題嗎?
: 最重要的就是玩家還是用原作的客戶端 這些客戶端有遊戲使用的圖跟程式。
: 玩家直接從官網下載拿去連私服一定超過原作所給予的授權
: 那架設私服的人?可以說私服程式非原作之程式 玩家用原作客戶端是侵權
: 但那是玩家自己責任與架私服之人無關?
: 這時就是著作權法中的ISP侵權責任的議題
: Napster piratebay megaupload 已經有太多例子證明這種
: 「我只是提供平台 使用者侵權不關我事」的抗辨是不成立的
: 私服架設可以算是著作權法90-7條的資訊儲存服務者
: 可以去看看法條 私服架設者不可能對使用者用原作客戶端不知情
: 在經濟上私服使官服經濟收益衰減 因為他是作到官網的替代品
: 如果還從中收取利益 那當然是著作權法所欲規範的對象
我想你說的是屬於非法重製的檔案儲存於伺服器上或是藉由平台進行傳送,
線上遊戲伺服器與客戶端之間並不會傳送著作權相關內容,
只是傳送兩者之間溝通訊息。
對伺服器程式而言,傳送出溝通訊息這件事就是程式的輸出,
如果解析這個輸出的格式是侵權,
請問 OpenOffice、Google Docs、Apple Pages 可以打開 Microsoft Office 的檔案
也是屬於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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