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線上遊戲「私服」 不違著作權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inhyo)時間12年前 (2013/05/02 22:02), 編輯推噓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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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y (遊歷)》之銘言: : 以架設私服的情況,就算伺服器程式是使用解析溝通訊息自己做出來的。 : 玩家還是要客戶端阿,玩家跑遊戲的聲音、圖像、程式全都是原作的著作權。 : 私服架設者,至少有isp侵權責任,我是認為就算不用isp侵權責任來主張, : 私服架設者的商業模式完全需要依賴原作的客戶端軟體,也可謂侵權了。 針對這一部分所謂的侵權是指違反著作權嗎? 我節錄自原新聞的判決書內容 判決書原文 http://ppt.cc/sr14 (八)另告訴人主張被告私服上非法盜拷官網之圖片云云,惟查, 本案被告之伺服器端遊戲主程式與告訴人相同(但未必拷貝 自告訴人之程式,此部分已說明如上),而玩家端之遊戲程 式復為玩家自告訴人取得正版光碟或自其官網下載安裝而來 ,實質上而言,官網與私服唯一之差別,僅在於導引登入伺 服器之IP位址不同,是以,遊戲畫面所呈現之圖片自然相同 ,而圖片所以相同,係因相同之程式在運作下自然產生,此 為當然之理,非被告刻意重製其中某一圖片,否則被告即必 須自行繪圖、自行撰寫主程式以使呈現之畫面有所不同,此 與架設私服者所企圖者並不相同。 (以下略) (九)綜觀上述說明,可知本案公訴人及告訴人均無法證明被告伺 服器端之遊戲主程式係非法重製自告訴人之著作,而玩家端 之遊戲程式復為告訴人所發行之正版軟體,則就玩家端之遊 戲程式而言,實無法證明被告有非法重製之行為。至登入程 式部分,被告架設私服所需變更之部分,僅有IP位址參數, 而IP位址參數並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所謂文學、科學、藝術 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著作), 則縱使被告有變更登入IP位址參數之行為,亦不應認為係「 著作」之「改作」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2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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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case是法條與證據對不上,心證有說的很清楚,應該不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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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人的問題,要問官網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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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再一次,覺得看看會不會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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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有跟我公司資深RD討論過,他認為PATCH中不能任意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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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參數,以他的認知,這算"改作"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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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23:57, , 6F
就這個case,我個人覺得98舊法91-1似乎應該比91-2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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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智院法官的確有比較用心在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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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有用心,判決書最下方還有附件解釋清楚私服運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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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最可惜的是伺服器端主程式沒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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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3:13, , 10F
嗯,伺服器在國外比較麻煩,特別是在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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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Wd7wox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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