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線上遊戲「私服」 不違著作權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莫忘初衷)時間12年前 (2013/05/08 00:25), 編輯推噓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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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很清楚線上遊戲和私服是怎麼運作的 不過我猜是這樣的 私服的伺服器端有一個遊戲程式提供玩家登入 玩家的主機也有一個遊戲程式,但只能登入台灣代理商的伺服器 私服提供的軟體可以修改玩家端的遊戲程式登入路徑,讓他登入到私服的伺服器 所以著作權物有三個: 1.私服伺服器端的遊戲程式 2.玩家端的遊戲程式 3.變更登入路徑後的玩家端遊戲程式 法院認為告訴人是台灣地區的專屬授權人,享有著作權僅限於台灣地區的遊戲程式 但私服伺服器端使用的遊戲程式是不是台灣區的遊戲程式? 告訴人無法證明,所以不能證明私服有侵害告訴人之著作權 至於玩家端的遊戲程式是市面上就可以買到的 登入遊戲後顯示繁體中文只能證明是玩家端的遊戲程式來自於台灣 不能證明伺服器端的遊戲程式來自於台灣 法院亦認為私服提供的軟體,將玩家端遊戲程式的登入路徑變更 變更後的玩家端遊戲程式不算改作(因為只改變目標端的IP) 另外就妨礙電腦使用的部分 目標IP位址亦不算是一種防拷措施 故不成立 我猜如果代理商找原廠來應該就不會有這問題了 在舊法時代的專利訴訟也常在爭執專屬授權這部分,通常是授權契約沒寫好造成的 新法可以勾選專屬後,可能以後就比較沒有這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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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大的說明簡潔有力 (-四-)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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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arley 來自: 42.65.229.13 (05/08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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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案子在告訴人請求內容與證據不夠對稱,並不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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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服不違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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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公訴意旨(二)中間段落的描述與引用法條中改作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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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強調改作,反而對方92就中招了,應該強調9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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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一般私服都會改變一些遊戲設定,這部分沒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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伺服器程式來源是比較難取得,來源不明不代表來源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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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黑色角色不方便公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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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也還好啦,像是ISP伺服器管理問題,或代理商網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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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可能的來源,或是其它地區同樣角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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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來源的確難度比較高,不過仍然有防止的手段,像是對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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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程式的再驗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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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清楚 對資工領域很外行 不過法官如果認為私服來源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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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證明 那去主張伺服器端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也是一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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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作部分是針對用戶端的程式主張的 因為來源合法 因此也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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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主張改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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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依原案來看是這樣子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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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他角度來看,依市場產品狀況,通常很少一個遊戲出現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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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或兩個以上的代理商,雖然看不到合約,通常可以推測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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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授權,如果有,平行輸入的部分或許可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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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案例都會查扣到伺服器主機,本案似乎沒有,也許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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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信而突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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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定私服架在國外沒辦法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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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超難,私服指數破表,就算知道在哪,說不定也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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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而刪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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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YIhyLz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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