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專利說明書的廢話(?)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SANKK)時間9年前 (2015/11/13 03:13), 9年前編輯推噓8(8016)
留言24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外包接案好多年了,經遲在掙扎的是專說明書的實施方式, 三貼,這個寫出來的品質大家都知道,反正便宜就好; 但是,基於站在申請人的立場,往往在實施方式中寫了一大堆; 我也不敢說我寫得有多好有多棒,至少在實施方式上, 會多撰寫很多元件之間的關係、等效置換的對應說明, 但往往會增加撰稿的時間,以及送翻譯被要求刪減內容, 但是又不適合列出一些案子給大家笑笑XD 節錄一小段廢話給大家看看,專利說明書的實施方式中, 是否有需要撰寫這類的內容,這一小段真的是我寫最少的一篇中的某一段; 老實說,有寫跟沒寫,會多了快五千字(謎:哪來那麼多話好說? 目前是價位高的我都會寫很多,要刪再來刪, 偏偏,價位高跟價位低的落差很少阿,那個某P,不要掀我價格阿 -- 在較佳的實施例中,該接收模組2可以為終端機,例如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工業電腦 、伺服器、平板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等終端裝置,由於此類終端裝置皆設有藍牙傳輸的相關 配件,如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工業電腦、伺服器,則其內部必有主機板,而主機板上 便設置有藍芽傳輸晶片,或著主機板上設有傳輸介面卡(如PCMCIA卡、PCI介面卡),而 能夠插設藍芽傳輸卡,又若為平板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等,則其內部的主機板上已經設置有 藍芽傳輸晶片,因此該藍牙收發單元21為設置於該接收模組2之中;再者,基於上述說明 ,該接收模組2可以為終端機,因此,該資料處理單元22可為硬體形式、軟體形式或韌體 形式而存在於該接收模組2;首先說明的是,當該資料處理單元22為硬體形式時,則該資 料處理單元22可為電子電路形式、封裝式電子元件或為整合式積體電路形式而透過SMT等 方式設置於該接收模組2內部的主機板或電路板上(前述段落已說明該接收模組2可以為終 端機);再來說明的是,當該資料處理單元22為軟體形式時,由於前述段落已說明該接收 模組2可以為終端機,因此,終端機依據型態不同,而設置有硬碟(大多設置於個人電腦 、筆記型電腦、工業電腦或伺服器)、固態硬碟(大多設置於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工 業電腦或伺服器)或FLASH(大多設置於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等儲存媒體,以及設置 有微處理器,則資料處理單元22軟體形式儲存於終端機之儲存媒體內,並提供該微處理器 讀取後執行;最後,當該資料處理單元22為韌體形式時,由於前述段落已說明該接收模組 2可以為終端機,因此,韌體形式即是一種嵌入在硬體裝置中的軟體,而通常它是位於終 端機之應用積體電路(ASIC)或可程式邏輯裝置(PLD)之中的FLASH或EEPROM或PROM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0.65.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47355586.A.C30.html

11/13 09:45, , 1F
原po似乎跟句號很不熟:b
11/13 09:45, 1F
都說是亂節錄的了,就懶得整理啦。

11/13 10:16, , 2F
請問原PO及各位專利前輩,此文中出現了多次的"由於"及"因
11/13 10:16, 2F

11/13 10:18, , 3F
此",我的師父教導我上下文之間有這種因果關係才會使用此
11/13 10:18, 3F

11/13 10:19, , 4F
等詞彙,但我實在看不出上下文之間的因果關係,故請諸位
11/13 10:19, 4F

11/13 10:20, , 5F
前輩指點迷津!謝謝!
11/13 10:20, 5F
都沒給前後文,哪來的上下文關係可以看阿="=

11/13 13:34, , 6F
接收模組就是藍芽模組嗎?
11/13 13:34, 6F
接收模組裡面有一個藍芽模組

11/13 22:50, , 7F
還不就是因為發明人想看多點字 工程師也只好貼點癈話上
11/13 22:50, 7F

11/13 22:51, , 8F
去 以S大的價位 願意貼算是佛心來的了
11/13 22:51, 8F
感謝P大提拔(?????)

11/13 23:00, , 9F
這不是廢話阿 這種的梗等到審查或是訴訟時用到 ....
11/13 23:00, 9F

11/13 23:01, , 10F
才叫做一字抵萬金...可惜申請人懂的不多....
11/13 23:01, 10F

11/13 23:02, , 11F
真的廢話 是那種把業界共識 拿來撐場面的段落
11/13 23:02, 11F

11/13 23:52, , 12F
這種之後審查用的到的不算廢話吧 真正的廢話是(ry
11/13 23:52, 12F

11/14 00:02, , 13F
這的確不算廢話 進法院打訴訟時你就知了
11/14 00:02, 13F

11/14 08:34, , 14F
現在還用這種方式描述資料處理單元,很容易被以請求項保
11/14 08:34, 14F

11/14 08:36, , 15F
護範圍不明確為由駁回。把軟體實現的特徵命名成跟硬體實
11/14 08:36, 15F

11/14 08:37, , 16F
現的特徵ㄧ樣,是過時且錯誤的寫法。
11/14 08:37, 16F
就以前寫的節錄出來的阿

11/14 09:01, , 17F
資料處理單元會不明確嗎,軟硬韌體的情況都寫到了@ @
11/14 09:01, 17F
因為沒有前後文阿,這裡的資料處理單元,並不是所謂的CPU, 而是處理說明書其他元件產生的輸入資料,送翻譯的時候並沒有翻譯成 MICROXXXX(我英文不好,懶得去翻譯了XD),或CPU之類的,至於翻成啥我忘了

11/14 09:07, , 18F
問題就出在軟硬體都是實施例,解釋請求項時反而無法確定
11/14 09:07, 18F

11/14 09:08, , 19F
申請標的是硬體還是軟體。現在軟硬不能兼得的,時代變了
11/14 09:08, 19F
整份說明書,有完整交代硬體的實施態樣,也有交但軟體的實施態樣, 這一篇是系統方法的專利,但是.....新型ㄟ,任爸居然寫了一萬多字="=

11/16 18:08, , 20F
比較重要(有產品市場價值)的技術,這種描述方式完整一些
11/16 18:08, 20F

11/16 18:09, , 21F
是有好處的
11/16 18:09, 21F

11/16 20:38, , 22F
資料處理單元在williamson一案後會被判成Means+function
11/16 20:38, 22F

11/16 20:39, , 23F
的機會很高唷 ^^
11/16 20:39, 23F

11/16 21:01, , 24F
只是都寫成這樣了 是也沒差~
11/16 21:01, 24F
請P大開示阿 ※ 編輯: sank (36.228.152.60), 11/21/2015 03:59:48 ※ 編輯: sank (36.228.152.60), 11/21/2015 04: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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