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均等與置換
很好啊。顯然TIPO還是沒有照做,有骨氣,行政一體。
你把這判例翻成英文好了,我不知道它算不算經典。總
之看能不能要求世界各大專利局的審委記得"必須找到
甲+乙來提出擬制喪失新穎性",當存在態樣(4)的時候。
還有,我不會反對"必須找到甲+乙來提出擬制喪失新穎性"
我只是說明局裡的做法,而非為了要說服你個人。
另,有提到找不到「後申請案告先申請案」的甲乙情況,就是因
為(4)才擋死後續「後申請案告先申請案」的案例,所以當然找不到
判例。很好,可見一定有OA。請問當時發OA時,審委有用甲+乙來
提出擬制喪失新穎性嗎? 請給案號?
※ 引述《deathcustom (Full House)》之銘言:
: ※ 引述《hh47 (百事可樂)》之銘言:
: : 的確有,我記漏了。謝謝你。
: : 是啊,參酌引證文件,就是單一引證那一份。
: : 你不是主張當用到(4)時,就是引證文件不充分
: : “必須”另搭配輔助文件乙嗎?
: : 比較笨沒關係。仍謝謝你的熱心,打了自己的臉。
: 判決案例一:
: 99行專訴43
: 被告主張
: (三)系爭專利之金屬基板與舉發證據1 所揭示之絕緣基板,就通
: 常知識者均能理解兩者分屬不同材料特性,且證據1 未有任
: 何教示金屬基板此一技術特徵,難謂上述差異(基板)僅在
: 於文字的記載形式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已於前
: 次答辯理由論明,今原告補提原證6 至10係為證明金屬基板
: 已為習知,惟就新穎性判斷原則應按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
: 三章第2.4 節新穎性之判斷基準,再者證據1 之發明目的及
: 其所欲產生之功效未及於系爭專利採金屬基板高熱傳導之特
: 性,以提供晶片良好的散熱媒介,證據1 所採用之絕緣基板
: 係含矽材質之基板,如玻璃散熱性質為差之基板等,兩者所
: 採用基板顯然因其目的及功效為不同,即便金屬基板與絕緣
: 基板皆屬習知常用之基板,難謂可由證據1 所揭示之絕緣基
: 板直接置換系爭專利之金屬基板,顯然為原告之認知有誤。
: 法院得心證理由
: 很重要
: (三)復按判斷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相較於引證文件中所揭露之先
: 前技術不具新穎性之四種態樣為:(1)完全相同,(2 )差
: 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
: ,(3 )差異僅在於相對應之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以
: 及(4 )差異僅在於參酌引證文件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
: 。其中,「直接置換」不具新穎性,係指差異僅在於參酌引
: 證文件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亦即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
: 前技術的差異僅在於部分技術特徵,而該部分技術特徵為該
: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引證文件即能直接
: 置換者。是以如何謂可「直接置換」即有下列幾個可能的判
: 斷標準:□「直接置換」只能以單一先申請案為比對對象。
: □該先申請案與系爭案比對後有部分技術特徵不同,而該差
: 異係以通常知識即可置換。□以通常知識將技術特徵置換,
: 係基於兩者對於系爭案整體技術不會產生不同功效。
: 法院在本案明確指出以通常知識置換而非僅僅限於單一先申請案
: (六)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金屬基板」與證據1 之「絕緣基板」
: 均為於系爭專利申請前之通常知識,該差異僅在於文字之記
: 載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或參酌引證文件即能直
: 接置換之技術特徵,並以原證6 至原證10之教科書等文獻作
: 為「金屬基板」與「絕緣基板」係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通常
: 知識之參考依據。經查,原證6 、9 及10為一半導體封裝技
: 術領域之工具書或教科書,由審查基準之規定「所謂通常知
: 識(general knowledge ),指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已知的
: 普通知識,包括習知或普遍使用的資訊以及教科書或工具書
: 內所載之資訊,或從經驗法則所瞭解的事項」,故原證6 、
: 9 及10自可證明及建構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或慣用
: 手段)之證明文件,而由原證6 、9 及10可知,在封裝領域
: 中,基板之主要目的係作為其上之微電子電路之支持結構,
: 且由原證6 第I-85頁Table1-15 下方第1 至5 行揭示「
: Maximum power distribution requires high electrical
: conductivity of package metallization, and high
: reliability requires a close thermal-expansion match
: between the chip and substrate. The thermal and
: electrical properties of substrate materials in use
: in 1995 are shown in Table1-15 for insulating
: materials and in Table1-16 for conductors.」等語,可
: 知,在封裝基材之選用主要依散熱及晶片與基板間匹配之目
: 的考量,可分為金屬基材或絕緣基材( 可由第I-85及I-86頁
: 之Table1- 15及Table1-16 表列) ,故由原證6 可知,封裝
: 領域中採用絕緣基材或金屬基材,乃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通
: 常知識(或慣用手段)。再者,由原證10可知玻璃、矽、金
: 屬為系爭專利申請前為封裝領域已使用之材料,原證9 揭示
: 金屬、玻璃、石英、陶瓷可以當作封裝基材之材料。原證9
: 及原證10亦為證明金屬基材及絕緣基材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
: 通常知識(或慣用手段)之佐證資料。
: (九)再本件原告引用原證6 、原證9 或原證10僅係為證明金屬基
: 材或矽、玻璃及陶瓷等絕緣基材在系爭專利申請前為封裝業
: 界之通常知識(或慣用手段),並作為說明證據1 之陶瓷基
: 材之導熱特性之參考文件,該等文獻並非用來結合證據1 以
: 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不具專利要件,故並未悖於專利
: 審查基準關於審查新穎性時應就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與單一
: 先前技術進行比對之原則,故參加人前揭抗辯,並非可採。
: 事實:
: 原告(舉發人)舉發參加人(專利權人)的專利,被告(TIPO)未提出
: 說明通常知識的證據,就認定舉發不成立。原告提出說明通常知
: 識的證據6、9、10,結論法院不採信被告論述。
: 其中參加人還指出不應該參酌證據6、9、10,應該單獨參酌引證1
: 這個論點跟hh47有87%像。
: 很可惜的,法院參酌證據6、9、10做出原告勝訴的判決(舉發成立)
: TIPS:要說通常知識的內容是甚麼,(像早年TIPO審查委員那樣)空
: 口說白話是沒用的,還是拿出證據(證據6、9、10)吧
: 系爭專利是2006年獲准(使用2004年審基),並於2009年被舉發不成
: 立(使用2009審基)
: 你要法院實務,我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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