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均等與置換
奇怪?你應不是律師吧。怎會有人這樣論理? 基準有問題是不是該質疑
或該修訂?不然要奉為聖經嗎?你認為有,你本來就是要提出證明支持
你所講的「有」。
很有趣 這個判決有怎麼了嗎? 仍證明當初審委發OA時,只用單一引證
TW M490805,即便有態樣4存在。審委真的沒有發出OA像d君講的甲+乙。
案子從法院回到TIPO後,審委非直接准,而是用進步性 Y+Y後核准。
所以呢?
你的判決仍只證明了即便有態樣4存在,初再審的審委真的都沒有
發出甲+乙式的OA。
d君的102行專訴35,有沾到一點邊。看要看成"甲+乙"還是
"甲+很多乙"都可以。
但又怎麼了呢?就算這種組合ok好了,就還是易被挑剔為甲乙
「為不同的實施態樣,尚難相互援用置換」。所以原告之訴駁回。
"甲+乙"這種組合很ok? 第一例,再審委員怎不用,而用進步性 Y+Y
(CN 202429440U CN 2815906Y),連引證都換了。
你們的判決證明了什麼?
1. 即便有態樣4存在,審委真的都沒有發出甲+乙式的OA。
"頂多頂多,甲就不夠充分來當引證"。人家(11/07 hh47)不是已經講了嗎?
2 甲+乙這種組合很ok? 不ok啊, 102行專訴35,原告之訴被駁回了。
還有, 105,行專訴,91有態樣4存在,沒有擋下,最後也是核准,造成後案
告前案了嗎? 我真的是沒看過你們講的這種後案告前案(不管有無態樣4)。
若有,請讓我開開眼界。
有個問題若你問我,後案告前案,後案不能主張均等至前案的理由何在?
這是水準問題。我自己在Baker 9.5年了,若真有你問得這情況,
不管有無(4),我是連想都不敢接。一來打壞了自己的credit,二來
也壞了公司專訟聲譽。我是不知道台灣環境目前變到甚麼地步,
或是你是在台灣哪間事務所? 願意提供這種服務。
※ 引述《vicissitudes (無白)》之銘言:
: ※ 引述《hh47 (百事可樂)》之銘言:
: : 很好啊。顯然TIPO還是沒有照做,有骨氣,行政一體。
: : 你把這判例翻成英文好了,我不知道它算不算經典。總
: : 之看能不能要求世界各大專利局的審委記得"必須找到
: : 甲+乙來提出擬制喪失新穎性",當存在態樣(4)的時候。
: : 還有,我不會反對"必須找到甲+乙來提出擬制喪失新穎性"
: : 我只是說明局裡的做法,而非為了要說服你個人。
: : 另,有提到找不到「後申請案告先申請案」的甲乙情況,就是因
: : 為(4)才擋死後續「後申請案告先申請案」的案例,所以當然找不到
: : 判例。很好,可見一定有OA。請問當時發OA時,審委有用甲+乙來
: : 提出擬制喪失新穎性嗎? 請給案號?
: 老實說,您的要求本身就很刁難人,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您日常的作風。
: 審查基準中程序與實體各樣規定多如牛毛,很多是在防止可能發生的BUG,
: 不代表該BUG一定要發生過吧?所以您說的「可見一定有OA」的邏輯是?
: 如果您質疑現有的規定是否合理,應該以理服人,
: 怎會是要我找證據證明這規定有沒有用上?這兩碼子事吧?沒用上的規定就不合理?
: 不過跟您交手也算是讓我長了見識,因為剛好就被我查到這件案子:
: 專利名稱:置物籃
: 公開號:201502030
: 申請號:103130753
: 申請日:2014/08/22
: 2015/01/16 審查意見通知函 (略)
: 2015/02/24 初審核駁審定
: ……本案請求項1擬制喪失新穎性之理由已如前述,再審查理由對於初審理由指出請求項
: 2~7之技術內容與引證1所揭露之技術特徵實質相同之敘述並未提出具體之反證理由,而另
: 主張請求項8所進一步界定「網狀側面形成有彼此相對而供握提之二鏤空部」之技術內容
: 並未揭示於引證1云云;惟置物籃於側面形成鏤空部而供握提之構造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
: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者,故亦不符專利法第23條之規定。
: 2015/04/24 申請再審查
: 2016/06/30 再審核駁審定
: (三)
: ……按專利審查基準,擬制喪失新穎性所稱之「內容相同」,其判斷基準「…(1)完全相同
: ,(2)差異僅在於文字之記載形式或能直接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3)差異僅在於相對應
: 之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等情事外,尚包含(4)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的技
: 術特徵…」,故本案請求項1所主張構造之不同,係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 者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者,故本案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擬制喪失新穎性,不符專利法第
: 23條之規定。
: (四)
: 本案請求項2~8係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對應於原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2、5、7~11),
: 為請求項1之進一步界定,本案請求項1擬制喪失新穎性之理由已如前述,再審查理由對於
: 初審理由指出請求項2~7之技術內容與引證1所揭露之技術特徵實質相同之敘述並未提出具
: 體之反證理由,至於申復理由指出請求項8所進一步界定「網狀側面形成有彼此相對而供握
: 提之二鏤空部」之技術內容並未揭示於引證1云云;惟置物籃於側面形成鏤空部而供握提之
: 構造亦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者,故亦不符專
: 利法第23條之規定。
: 2016/09/30 申請人之訴願被駁回,後提出上訴
: 【裁判字號】 105,行專訴,91
: 【裁判日期】 1060504
: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 五、引證1不足以證明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8擬制喪失新穎性:
: (一)引證1無可供握提之鏤空部之技術特徵:
: 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8 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附屬技
: 術特徵為「其中網狀側面形成有彼此相對而供握提之二鏤空
: 部」。查引證1 所揭示抽屜置物籃結構改良之技術內容,其
: 網狀板體(101) 相當於系爭申請專利之網狀側面為一完整延
: 伸之板體,並未具有任何可供握提之鏤空部之技術特徵。職
: 是,引證1 未揭露系爭案請求項8 之附屬技術特徵,引證1
: 不足以證明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8 有擬制喪失新穎性之事由
: 。
: (二)引證1未揭露請求項8 之附屬技術特徵之直接置換:
: 被告雖抗辯稱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8 之鏤空部供握提用,為
: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
: 者云云。惟引證1 之網狀板體於說明書,全未有任何可供握
: 提之技術揭露或隱含,無法置換為系爭申請專利之網狀側面
: 具有鏤空部,而稱有直接置換之適用。至被告所指專利審查
: 基準2.6.4 「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判斷基準」態樣之(4) 「差
: 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之技術特徵」,其所引例
: 示亦必須在具有相同之功能,始可將先前技術之螺釘置換為
: 螺栓。準此,益徵引證1 不足以證明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8
: ,有擬制喪失新穎性之事由。
: 訴願決定與原處分撤銷,2017/10/31 再審核准審定
: 甲 = 引證1 乙=通常知識
: 請問這樣有滿足您的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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