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我這樣做太不厚道嗎?消失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時間15年前 (2009/09/05 21:39),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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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19:48,
感謝各位的回覆~ 市政府說要去國稅局登記耶
09/05 19:48

09/05 19:49,
我們跑去銀行,銀行也是說要先在國稅局跑完才
09/05 19:49

09/05 19:50,
能開戶~~所以我們才會跑去國稅局登記 有強人
09/05 19:50

09/05 19:50,
可以說明一下正確的流程嗎?
09/05 19:50
我不是稅務人員,不過提供一點小意見: 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說,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 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 而財政部訂定的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說,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由主管稽 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本法第二十八 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 既然你們已經向地方政府申請商業登記,照條文來看就已經履行登記義務了,接下來就是 核定是否要開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了。 財政部賦稅署在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的Q&A裡頭說: Q3:營業人如何申請設立營業登記? A: 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之營業人,於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 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辦理;至於非屬前開組織之 營業人(例如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或基於其他法令限制而未辦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 組織或不具備分公司設立要件之公司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例如公司所屬門市部、營業 所、辦事處等),則應於開始營業前,填具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檢附附件(參考Q4)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 Q4:申請設立營業登記應具備之文件為何? A: 一、依法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依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由主管稽徵 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稽徵機關請該等營業人提供之文件如下: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影本1份,分公司負責人與總公 司不同時加附授權書1份。 (二)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副本(影本)1份。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應檢送其法定代 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結婚者免附。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以董事、監察人名 冊代替)。【分公司及外國公司免附】 六、依法令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於申請設立登記時,若未檢附應具備之文件 ,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營業登記後,將以書面通知營業人補送。營業人如於公司或商業登記 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檔尚未傳送至稽徵機關前,即先行檢送文件至稽徵機關者,營業 人應另行填具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主管稽徵機關俟接獲基本資料後將併案辦理。 Q16: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由主管稽徵機 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 辦理營業登記。」其中所謂「視為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是否指廢證後已完成公司及商業登 記後,即無需再辦理營業登記? A: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 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因此,營業人於完成公司及商業登記 後,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惟為避免營業人因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廢 止,需往返奔波於公司、商業登記機關與稅捐稽徵機關之間,「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 項爰明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機關 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因此,廢 證後營業人於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該登記機關會將相關登記資 料通報給稅捐稽徵機關,營業人原則上無需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惟仍應 補送附件,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通知營業人辦理領用統一發票等事宜;惟如營業人急需領 用統一發票者,仍可持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文件,洽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領用統 一發票。 Q19: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國稅局已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登記基本 資料辦理,營業人是否仍須檢送相關文件予國稅局審理? A: 按「營業登記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其應檢 送之文件,由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後,以書面通知營業人檢送。據此,國稅局雖依 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受理營業登記,仍會通知營業人檢送文件,相關 文件請參考Q4。 以下是流程圖: http://www.dot.gov.tw/userfiles/word1.dot.doc 感覺上,那個稅務人員怪怪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70.252

09/05 21:45, , 1F
台灣人民都認為:法律之前,唯我可以例外
09/05 21:45, 1F

09/05 21:59, , 2F
非常感謝! 看來Q19的意思還是要送件給國稅局
09/05 21:59, 2F

09/06 00:22, , 3F
感覺就是那個人想要拿錢,故意搞人。
09/06 00:22, 3F

12/09 19:03, , 4F
參考一下!謝謝! http://www.94istudy.com
12/09 19:03,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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