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我這樣做太不厚道嗎?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照)時間15年前 (2009/09/06 21:10), 編輯推噓6(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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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道,當然厚道 在我看來原po是非常厚道之人 一坐下就掀底牌了 除非原po會偷雞,否則原po絕對是厚道之人 借人名義開公司,這在商業實務上很常見 不過這麼公開來談,原po不是厚道之人,就是心臟很大顆 誠如前頭回文,稅捐機關為避免人頭公司,以及免開統一發票逃漏稅的問題 嚴加審核並不為過,合先敘明。 一 、 原po的案子一開始公司跟小吃店設在同一地址 又非一般商業大樓同一樓層分設多室,實在很難不讓人懷疑有人頭公司之嫌。 再者設在二樓,是否仍為同一地址,文中難以認定。 二、 民眾對於行政機關做出授益處分,通常是給的越多越快越好 所以會給糖的就是好公務員,但是卻少有人去審查,自己資格在法律上是否有疑慮 實務上很多申請案件,承辦人有疑慮的時候,往往取決於承辦人心臟大顆與否 心臟大一點,都給他過,省得民眾、民代、媒體、跟正義鄉民組成正義連線 圍剿承辦人,反正事後有問題,一律表示不知情。 不過難保其他民眾又扣承辦人一個收紅包圖利的帽子。 心臟小一點的,就是從嚴審查,不過得扛一下,刁難民眾、腐敗米蟲公務員的帽子。 今天其他國稅局講可以,我講的黑心一點,承辦人又不是他, 章也不是他蓋,日後出事,審計政風來查,是誰有責任? 慷他人之慨誰不會? 某甲嘴巴說說比爾蓋茲欠他十億美金,該債權無償讓與原po 原po連公司都不用開了 (≧<>≦) 不過民眾通常都挑好話聽就是了 \(^▽^)/ 三、 原po真的很厚道,如果是真正的刁民,根本不會講前面那段 而是把對自己有問題的部分省略 若據實以告借人頭開公司,國稅局認定上通過可能性不高 就算隱瞞此事審查通過,登記負責人實際上是借名來成立公司 雖然不是為實行犯罪行為而設立,但仍有構成刑法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虞 當然上了法院,你也可以說是星星王子或月亮公主教你的 不過法官採不採信又是另一回事了,就算最後無罪,惹得一身腥,又何苦來哉。 四、 推文有人可以推論出承辦人想收錢,我是看不出來有明示或默示 畢竟中華民國刑法不處罰思想犯,不然承辦人多看申請人兩眼,豈不意圖強制性交 不過ptt鄉民刑法我就不清楚了 (._.?) 五、 那位想電承辦人的A大,您參加國家考試是否有向HR跟上司自我舉報 不准假曠職去考試呢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39.226

09/06 22:41, , 1F
推~~~好文~~~~如果以後看不到該怎麼辦
09/06 22:41, 1F

09/06 22:52, , 2F
這是包不同附身吧!!
09/06 22:52, 2F

09/06 23:09, , 3F
江山代有人才出.樓主果然更勝一籌!不得不推.
09/06 23:09, 3F

09/06 23:12, , 4F
偷偷借問.有否考慮將來前進中央?
09/06 23:12, 4F

09/06 23:47, , 5F
sorry...是我笨了點 覺得是閃光爸自己人應該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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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23:48, , 6F
所謂..因為自己覺得還是正正當當做生意 也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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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23:49, , 7F
乖乖繳稅的認知 自以為自己人當公司名義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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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23:49, , 8F
應該沒關係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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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0:02, , 9F
其實我對於審核的標準還是很疑惑 都已經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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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0:04, , 10F
屋主同意書 承辦人卻還是覺得不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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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0:04, , 11F
原因就是公司跟小吃店負責人非同一個 那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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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0:05, , 12F
屋主同意書根本就沒有其作用可言 承辦人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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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0:05, , 13F
要不是他來剛好屋主在 他還是不會給過的 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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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0:06, , 14F
那屋主同意書似乎是張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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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09:36, , 15F
其實w大也別太介意~~因為承辦人有查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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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09:40, , 16F
w大心地也不錯~~還會擔心承辦人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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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1:52, , 17F
承辦人員有承辦人員的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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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19:01, , 18F
參考一下!謝謝! http://www.94istudy.com
12/09 19:01, 18F
文章代碼(AID): #1AexJM4I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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