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我這樣做太不厚道嗎?
厚道,當然厚道
在我看來原po是非常厚道之人
一坐下就掀底牌了
除非原po會偷雞,否則原po絕對是厚道之人
借人名義開公司,這在商業實務上很常見
不過這麼公開來談,原po不是厚道之人,就是心臟很大顆
誠如前頭回文,稅捐機關為避免人頭公司,以及免開統一發票逃漏稅的問題
嚴加審核並不為過,合先敘明。
一 、
原po的案子一開始公司跟小吃店設在同一地址
又非一般商業大樓同一樓層分設多室,實在很難不讓人懷疑有人頭公司之嫌。
再者設在二樓,是否仍為同一地址,文中難以認定。
二、
民眾對於行政機關做出授益處分,通常是給的越多越快越好
所以會給糖的就是好公務員,但是卻少有人去審查,自己資格在法律上是否有疑慮
實務上很多申請案件,承辦人有疑慮的時候,往往取決於承辦人心臟大顆與否
心臟大一點,都給他過,省得民眾、民代、媒體、跟正義鄉民組成正義連線
圍剿承辦人,反正事後有問題,一律表示不知情。
不過難保其他民眾又扣承辦人一個收紅包圖利的帽子。
心臟小一點的,就是從嚴審查,不過得扛一下,刁難民眾、腐敗米蟲公務員的帽子。
今天其他國稅局講可以,我講的黑心一點,承辦人又不是他,
章也不是他蓋,日後出事,審計政風來查,是誰有責任?
慷他人之慨誰不會?
某甲嘴巴說說比爾蓋茲欠他十億美金,該債權無償讓與原po
原po連公司都不用開了 (≧<>≦)
不過民眾通常都挑好話聽就是了 \(^▽^)/
三、
原po真的很厚道,如果是真正的刁民,根本不會講前面那段
而是把對自己有問題的部分省略
若據實以告借人頭開公司,國稅局認定上通過可能性不高
就算隱瞞此事審查通過,登記負責人實際上是借名來成立公司
雖然不是為實行犯罪行為而設立,但仍有構成刑法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虞
當然上了法院,你也可以說是星星王子或月亮公主教你的
不過法官採不採信又是另一回事了,就算最後無罪,惹得一身腥,又何苦來哉。
四、
推文有人可以推論出承辦人想收錢,我是看不出來有明示或默示
畢竟中華民國刑法不處罰思想犯,不然承辦人多看申請人兩眼,豈不意圖強制性交
不過ptt鄉民刑法我就不清楚了 (._.?)
五、
那位想電承辦人的A大,您參加國家考試是否有向HR跟上司自我舉報
不准假曠職去考試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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