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其實還蠻麻煩的---阻卻罪責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找我下棋)時間16年前 (2010/03/04 09:13),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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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你陪睡那種的, 逼你去坐梅花座的(奶兆玄當年逼東吳音樂系,在校友會坐梅花座---這個新聞有報, 我沒有誹謗誰, 是一個客觀的事實)就不要講了 ====================================================== 先來講講"非法的命令", 先來講講非法的命令 (1) 刑法: 依法令,上級的命令的行為不罰, 但明知該法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2) 行政法: 對於不法的命令, 部屬負有陳述的義務, 如果你陳述之後,長官依然執意如此, 可以要求他下條子, 這樣責任在下命令的人 那時候上課的時候, 我有問過, 如果沒有LP 不敢跟他對幹, 怕吃丙, 那私下偷偷錄音(證明 有勸阻, 無效, 被逼著做), 法官採不採? 他說不行, 頂多只能依刑法57條, 減免罪責 刑法21條後段: 但明知該法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張了一張大網,你幾乎躲不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171.94 ※ 編輯: hrma 來自: 115.43.171.94 (03/04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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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知道他不法 陳述義務 會不會之後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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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人吃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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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心懷恨意(你不知道我壓力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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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作不作,還陳述?不聽指揮,吃張丙!
03/04 13:25, 4F
文章代碼(AID): #1BZmbBdP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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