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拜託救救我 環保局稽查大隊拿噪音污染沒輒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這就是我)時間16年前 (2010/05/28 21:47),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6 (看更多)
※ 引述《walkside (Deutschland/GO!/)》之銘言: : 我家樓下一樓日本料理店把冷氣外機固定在我住的二樓處,還開一整夜(沒營業也開) : 我已經報了兩次1999,昨天半夜兩點吵到睡不著請稽查大隊來蒐證開單, : 結果第一次是勸導,第二次是限期一個月內改善,都沒有任何立即制止性的動作, : 意思是我要一個月不睡覺,來等環保局稽查大隊一個月後相見? : 我已經就這個問題詢問多次,得到都是"法規如此規定、依法行政..." : 環保局稽查大隊就是這種能耐嗎?請問版友有沒有可以讓我立即安靜睡覺的管道 : 可以求助...救救我吧 : 我已不信任環保局,問題都沒有得到解決 : 是不是有其他單位的版大可以幫幫我> < 噪音管制法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 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 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 止其許可證: 一、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 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 一、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 四、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 五、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 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 其實際從事行為之自然人外,並對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 之罰鍰。 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既然環保局已經開限期30日改善 就只能等30日 30日未改善才可以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 噪音管制法並沒有給予立即制止的權力 所以這段時間無解 除非找什麼黑衣人之類的(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1.152.11

05/28 23:35, , 1F
我看過這條法律,我很賭X它...
05/28 23:35, 1F
文章代碼(AID): #1B_yc9XG (PublicServa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B_yc9XG (PublicServ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