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立委電郵信箱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Best of Me)時間16年前 (2010/03/06 19:00), 編輯推噓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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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寄了 各位參考一下 歡迎轉載補充 其實還有很多先進的版本也很棒 比如R3210大大 我會自己整理再寄出 不只是強迫比率問題 還有升遷的連2甲也有問題 應該是可累積才合理 ------------------------------------ 委員您好: 我是某縣政府的基層公務人員 懷著忐忑不安的心情寫下這封信 來反應我對考試院提出的新制公務人員考績法草案的心聲及意見 請 委員明鑒 贊同考績法改革,設計連續丙等淘汰,促使績效不佳人員有退離 機制,但如何以客觀明確的條件規範找出真正的劣等人員輔導改 正或令其資遣退休,而不是以強制3%固定比率丙等羅織構陷,是 改革是否成功的關鍵,否則將成為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法。 一、首先大法官釋字第四三二號、第五二一號、第五九四號一再 解釋闡釋過法律明確性原則,即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得衡酌法 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 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之規定。如法律規定之意義,自 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 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今天如丙 等條件是明確可預見,則邏輯上即不可能產生「固定比率」之丙 等人員,蓋立法者並無預見固定比率人員符合丙等條件之可能。 二、而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6條第2項條文固然有訂定丙等 構成要件,然而最大的問題即在於為了達成固定3%丙等的目標而 定出的第十款「工作績效經機關各單位主管評擬考績後,提經考 績委員會考核為機關全體受考人排序最末3%者」,此條文規範並 無具體指出公務人員之違失情形或怠惰事實,而是為了訂出丙等 比率,以莫需有之罪名羅織構陷,在工作表現無違失事實下,如 何認定該等人員為最末3%?且考績評定在公法上向屬高度屬人性事 項,而今連續丙等淘汰機制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日後勢必復審 及行政訴訟案件大增,更應以更謹慎小心的態度處理,以免浪費國 家成本、社會資源。 三、新制考績法更重視面談機制,一年兩次面談,給予上下溝通之 機會,但在固定比例限制下,面談的功能是促使績效較差者改進, 或者僅是告知既成事實之結果,令人懷疑。簡薦委任分官等區分打 考績,可避免獎由上起,但分配丙等並非依簡薦委官職等做區分, 仍會產生罰由下起之情況。 四、現行實施固定比率下,人數小、工作性質單調之機關考績已有 輪流之情形,如今不去解決問題,而是用大刀亂砍忠良,令人齒冷 心寒。 五、若固定3%比率,機關人員可能為避免成為固定比率下之犧牲者 ,而不願幫助他人,甚至放任錯誤擴大,而考列丙等人員,恐因心 生不平而破壞機關和諧,到處陳情,致上下關係緊張、同仁猜忌, 反不利施政績效並影響公務人員聲譽。 綜上理由,建議考績法切勿設訂固定比率丙等人員,刪除公務人員 考績法修正草案固定比例相關條文,訂定明確丙等構成要件,而非 以高度不確定法律概念、因人設事之法律條文,剝奪人民服公職之 權利,方能保障人權。 檢附檔案乙份 以便閱覽 感謝委員撥冗核閱 祝安康順利 -- █◣ 我可 ◢██ ██ ██◣ 幹的以的 ◤◤  I□□I◤◤ ⊙ ⊙ ⊙ ⊙ GURRENLABOYO \ / ˍ╯媽 ▲▲▁▂▁▲▲ 的是 ■■■▼◤ ★snegi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14.124

03/06 19:02, , 1F
可以copy拿去陳情嗎?
03/06 19:02, 1F

03/06 19:04, , 2F
歡迎取用 如果能修改尤佳
03/06 19:04, 2F

03/06 19:16, , 3F
我是建議之後要po文的人,最好都能寫明可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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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9:16, , 4F
貼,畢竟這是有版權的問題,文章不能隨便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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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9:20, , 5F
我第一句就寫囉~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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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9:25, , 6F
呵呵.PK大大.安一個唷^_^
03/06 19:25, 6F

03/06 20:23, , 7F
03/06 20:23, 7F

03/06 20:54, , 8F
推,請大家盡量寄,一起發聲
03/06 20:54, 8F
文章代碼(AID): #1BaZNApA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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