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心得] 工程師看考績法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倫敦冬天有夠冷~)時間16年前 (2010/03/21 17:56), 編輯推噓4(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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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作者: merlin (倫敦冬天有夠冷~)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轉錄][心得] 工程師看考績法 時間: Sun Mar 21 17:54:34 2010 我想公務人員有些人長期打混摸魚不是什麼讓人意外的事情,版上很多 基層公務員其實都有提到自己單位不少這種夠背景卻打混的人,長期以 來不論行政效率或是民眾觀感都受到影響,這才是不論什麼黨都在弄公 務人員考核績效制度的原因。 我認為,像目前拿3%丙等考績出來反對,卻沒有相對應的合理論述與作 法,是不負責任的、情緒式的抗議,這其實跟3%丙等是種類似的反應, 民眾憤怒-->公務人員要淘汰-->乾脆定比例淘汰。 當然強制比例或有不合,但這一點都不牽涉到憲法,憲法講工作權是指 不因為你的政治傾向、信仰、性別等因素影響你「工作」的權利,而非 你「在公職持續工作」的權利,而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也與淘汰 制度無涉,當然其他法令亦無存在不能強制比例之限制。 因此,在考績上訂定比例是合法合憲的,假使公職人員的抗議要往這邊 打轉,意義不大,成功機會也不高。 版上這些文章,普遍指出兩個問題,考績考核可能不公與申訴救濟成果 不彰,這才是應該著墨的地方。 就關中與張哲琛的說法,3%丙等勢在必行,選舉在即,半途而廢很容易 讓馬先生變成無能、無法改革的形象,且民眾大多認為不適任公務人員 需要淘汰,但「現行績效考核」無法達到這個目的。 或許,抗議的公務人員們應該提出一套有系統、完整的替代方案當作訴 求,如: (1) 一定比例,內部員工互評 或 單位績效由外部委員評審,甲等免送3%丙等 (2) 依職等固定比例考核丙等 或 訂定考核績效標準格式,細項均需附上理由 (3) 申訴救濟單位由公務人員協會或基層公務人員代表評鑑,以確認績效 然後根據這些建議,請立法委員提出相對考試院的版本,這樣成功的機會 比較大,否則關中講這麼大,到時候又不做,第一臉上拉不下來,第二也 損到馬先生改革形象(不知道有沒有這個形象?),提出另外的改革版本 才是雙贏的方式。 否則,很多文章其實在一般民眾看來(講使自身非公務人員或親友非公務 人員)實在是不痛不癢,特別是台灣人大多喜歡找人當墊背,在現在這個 大家工作不好找,找了不好待的狀況下,針對幾樣事情開刀,大多台灣民 眾都是樂觀其成。 至於其他於事無益,只是取暖的行為,其實大可不必,有組織、有目標、 有方法,才會要到你想要的。 -- 白爛,已經是我生命中不可分割的一種元素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8.86.154.205 ※ 編輯: merlin 來自: 128.86.154.205 (03/21 17:5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8.86.154.205 ※ 編輯: merlin 來自: 128.86.154.205 (03/21 17:58)

03/21 18:33, , 1F
閣下 您如果有看立法院辦的公聽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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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8:34, , 2F
音檔就知其實一票人都對3%丙等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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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銓敘部長聽完公聽會又說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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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的自我感覺良好吧(聳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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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反面的意見甚至具體建議都有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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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長的發言感覺聽都不聽 還把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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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8:37, , 7F
的質疑聲音都當成既得利益者在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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彷彿把參加立院公聽會的人都當白癡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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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8:39, , 9F
搞成這樣 能不生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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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8:41, , 10F
看起來你一點都不懂憲法,回去重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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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3%早就超越憲法賦予的法制權,干擾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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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8:42, , 12F
實際上評比考績的裁量權,這還不違憲??
03/21 18:42, 12F

03/21 23:42, , 13F
閣下你寫得很超然,但完全不了解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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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黑暗面.尤其是公部門,好的法一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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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部門一切全走了樣!況且你也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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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那一套私人企業的理論來說教,我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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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聯X電子就是5%丙等被fire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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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23:45, , 18F
你問我為什麼?因為我就是'菜',沒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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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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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23:48, , 20F
再補一句,主管跟我說[反正你沒家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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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23:48, , 21F
fire沒差]
03/21 23:48, 21F
文章代碼(AID): #1BfUreT7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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