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有關保障法規定之30日內提起申訴, …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nil)時間16年前 (2010/04/18 21:3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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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寫您認為的日期(但確定真沒有簽收的動作) 若上頭(銓敘部、保障會)(受理機關)一般是從寬認定; 但會很賊的用一些令人料想不到的理由裁定為無理由駁回。 再者,申誡 應不影響您的財產等重大權益,且僅是由 貴機關所作之行政處分, 推想應由 貴機關受理。而獎懲令上應有教示條款,若無,救濟更可以延至一年吧 (所以,無庸引用保障法救濟期間之規定) ※ 引述《arabbit (空氣般的存在)》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 : 本人因為某種莫名其妙的理由,被機關記了申誡一次 : 雖然知道申訴可能無用,還可能變黑人 : 不過我吞不下這口氣,不想就這樣算了,還是決定要申訴 : 因為我工作的地點並不是在機關內,而是外派單位(離島) : 當初該獎懲令並非親自交給我,而是以郵寄方式寄到單位辦公室 : 而寄達時我返回本島輪休中,所以也不知道寄達日 : 直到我回單位上班才看到那紙獎懲令躺在我的信箱裡... : 期間完全沒人通知我,更不用說簽收 : 要不是我有檢查信箱否則還不知道何時才會發現那張紙 : 所以我想請教這樣的情形,應該由何日開始起算? : 保障法規定是: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 : 可是我不知道正確的達到日期,且達到跟我實際收到也不是同一天 : 該獎懲令發文日期為99年3月19日,但我實際收到已經是4月1日 : 因為今天適逢星期五,還在修改申訴書來不及趕在今天寄出 : 要星期一(4月18日)才能寄了,很怕這樣會超過三十日 : 另外申訴書上應載明「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 那我把我這樣的情形寫上去可以嗎? : 先謝謝大家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5.156.115
文章代碼(AID): #1BomiSjt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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