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縣市合併與地特綁約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maniaque (maniaque)時間15年前 (2010/08/28 01:29)推噓5(5推 0噓 8→)留言13則, 6人參與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geneaven (傳說中的肥羊)》之銘言:
: 除了因改制而移撥的人應該是沒希望
:
: 您好:
: 有關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因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
: 如何依限制轉調規定調任其他機關職務疑義一事,說明如次:
: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第1項規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
: 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原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之機
: 關(購)與學校人員、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
: 市概括承受。
: 同法條第6項規定:依第一項改制而移撥人員屬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
: 職公務人員者,移撥至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或原得
: 分發之機關、原請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服務時
: ,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關限
: 制轉調規定之限制。
翻譯米糕:移撥人員不受原本特考特用限制
: 同法條第7項規定:前項人員日後之轉調,仍應以原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
: 機關、原請辦考試機關或移撥機關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為限。
翻譯米糕:但移撥人員如在綁約期限內想澇跑?仍須受限在原本的轉調限制條件
或"移撥機關"的主管機關範圍下移動.
: 前揭法規已明定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現職公務人員移撥及轉調限制之規範。
: 二、前述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規定係以安定機關人事及兼顧現職移撥人員
: 權利為依歸,至非屬移撥情形之各縣市政府地方特考之現職工作人員,於原
: 分發佔缺任用機關服務滿3年後,基於和移撥人員權益維持平衡(即改制後
: 之直轄市已概括承受原合併改制之縣市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權利),在不違反
: 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對移撥人員規定之精神與法律解釋以從舊從優原則之
: 法理,基於對當事人有利原則之考慮,准許非移撥之現職人員於原佔缺任用
: 機關服務滿3年後,得調任原錄取分發區改制後合併之直轄市政府或原錄取
: 分發區被合併為不同錄取分發區之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任職。
翻譯米糕:未屬移撥人員,在原佔缺機關 3 年後,可以選擇.
a.到原分發區內合併改制的直轄市政府
或
b.原分發區內被整併而變成不同分發區的直轄市
大概像北區的公務員可調任到新北市(a),
或者像南區的應該可以調任到大台南市(a)或高雄市(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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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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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針了歐.......
翻譯的第一段,是指移撥時,移你去 A 機關你就得去 A 機關
移你去 B 機關你就得去 B 機關,不受原本的特考特用限制.
翻譯第二段則是指移撥後,若要轉調時,仍要受到相關限制..
所以這兩段加起來,應該是差不多吧.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61.217.97.203 (08/29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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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個人對於法規跟釋函認知,沒經過銓敘部認證(??有這玩意?? ^_^ )
不過就上面銓敘部的回覆來分析,
轉成新北市的,還是可以在三年後跑到"原分發區"的其他地方政府任職.
但若日後新北市獨立為一個分發區之後,"新招考"進來的,"不能比照辦理".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61.217.97.203 (08/29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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