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請問有關函稿的認定問題(補發公文)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Unknown)時間15年前 (2010/10/30 08:24),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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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該機關補發正式公文給民眾 以下參照公務e機關的「老初公文社群」(http://ppt.cc/ig5S) 原文中寫到: >1.民眾申請補發民國83年地政機關所發公文,且要求要與當時一模一樣,該如何處理 >2.是否有適法問題(可有補發依據) >3.有無其他方法可處理(檔案閱覽抄錄) [老初] 只要申請人係原來的受文者且檔案還存在的話,機關就可以審查後決定,此乃是一種依事 實認定的證明行為,沒有詳細的規定,但可參考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94年1月版)第 25點之(6)規定:「承辦單位因故遺失業經收文編號之公文,經原發文機關補發後要求補辦 收文手續時,仍應沿用原收文日期及原收文號」,顯示補發公文也算是機關公文處理的一 項尋常業務。 但補發時,除了公文內容及發文日期、發文字號等應與當時相同外,首長簽字章及公文格 式並不須(或不可能)與當時一樣,此時應該以現行的橫書格式製作,並蓋上現任首長之 簽字章或現有之機關印信,且在補發的公文左上方蓋上(或加註)明顯的「補發」字樣, 再於「補發」的文字下加註補發的年月日。如此,可表示此公文係補發且係依補發當時之 公文格式製作及首長簽字章補發,就可以解決公文格式及首長不同於原始公文的問題。 如果申請人要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只要能符合其需求,並符合檔案應用規定,當然 也是一個方法,但與補發之性質並不相同,因為抄錄或複製,看到的只是承辦的文稿,而 補發看到的則是機關正式的公文,如果申請者是要拿去洽辦公務,受辦公務的機關可能不 會接受抄錄或複製的文件。 ※ 引述《arbre (tree)》之銘言: : 大家好 : 想請教大家一個問題 : 我目前承辦的一種人民申請業務 : 申請人須檢附某樣正式公文作為應備文件 : 但因為民眾將當時(民國94年)某機關核發給他的正式公文弄丟 : 他就到當時發公文給他的某機關,請他們重新發一次公文給他 : 但該機關只能調當時的函稿出來 : 並影印給他1份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與現在承辦人職章) : 現在該民眾持此份函稿影本過來 : 請問他的效力能等同於那張弄丟的正式公文嗎 : 可以直接認定此份函稿嗎 : 因為不知道怎麼處理較好 : (又科長超忙不好意思問這種不知道是大事還小事的問題) : 所以想請教大家 : 感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65.220 ※ 編輯: wforfree 來自: 111.255.65.220 (10/30 08:30)

10/30 13:12, , 1F
請問書記官現在寄回體檢表就好了嗎?
10/30 13:12, 1F

10/30 13:12, , 2F
推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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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osMv6P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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