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問一下關於自治條例的解讀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RATEL (Mellivora Capensis)時間13年前 (2013/01/09 20:40)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 1人參與討論串1/1
高雄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
第四條
特定行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地點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並距離學校、醫院、公共圖書館一百公
尺以上。
第九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處代表人、負責人或營業場所管理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營業。
關於第四條的解讀,如果該行業沒有符合"設置地點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但是有符合"並距離學校、醫院、公共圖書館一百公尺以上"請問這樣能用第九條開罰嗎?
我有問負責人,負責人是說要同時違反才開罰
可是問題法規規定的"符合"規定是要同時成立(並),那表示只有一項不成立,就是不符合
好像又跟負責人的說法有所矛盾,請問有人能解釋一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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