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問一下關於自治條例的解讀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Mellivora Capensis)時間13年前 (2013/01/09 20:40),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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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 第四條 特定行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地點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距離學校、醫院、公共圖書館一百公 尺以上。 第九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處代表人、負責人或營業場所管理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營業。 關於第四條的解讀,如果該行業沒有符合"設置地點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但是有符合"並距離學校、醫院、公共圖書館一百公尺以上"請問這樣能用第九條開罰嗎? 我有問負責人,負責人是說要同時違反才開罰 可是問題法規規定的"符合"規定是要同時成立(),那表示只有一項不成立,就是不符合 好像又跟負責人的說法有所矛盾,請問有人能解釋一下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0.101.143

01/09 21:12, , 1F
須符合土管 不符合就得開罰
01/09 21:12, 1F

01/09 21:14, , 2F
正確的說 不合土管 就要回到土管限制來處罰
01/09 21:14, 2F
文章代碼(AID): #1GxMKX7J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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