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勞務採購契約請教
依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第15條 第6項
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
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
廠商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
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2.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
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現在遇到的問題是....
A公司本來承攬我們的清潔工作,結果A公司因為內部股東意見不合決定解散A公司
其中部分股東另設B公司,並由B公司繼續提供清潔勞務的工作
請問這樣的情形符合契約條款裡面所稱"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嗎?
感覺條款所稱的"其他情形",要有類似分割的業務移轉效果
這樣的情形符合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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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5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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