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這種狀況算不算有效送達?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llll)時間12年前 (2013/12/27 23:00),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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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道路交通事件處 : 理辦法第25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 所以,最好還是重作一次送達. ^^^^^^^^^^^^^ 補做一次行政程序是還好, 不過我好像發現會少收錢 =================================================== 假設他94年入獄, 而欠費年度 96,97,98,99,100,101,102年, 都有欠費(含本金 + 滯納金) 如果這七年的送達都是無效 滯納金肯定是不能徵的, 而 96, 97年的本金,是不是因為逾5年而失效, 目前即時補做送達程序, 是不是只能跟他收 98,99,100,101,102 的本金??? thanks , 感謝鄉民的指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249.249 ※ 編輯: bota 來自: 58.114.249.249 (12/27 23:21)

12/27 23:29, , 1F
恩 補作程序,讓程序更合法,對自己減少麻煩
12/27 23:29, 1F

12/28 01:07, , 2F
看起來像是欠稅 有適用7年的核課期嗎?所得稅的話97年還
12/28 01:07, 2F

12/28 01:09, , 3F
有時間補 96年去翻當初的審查報告
12/28 01:09, 3F
文章代碼(AID): #1IlPO2_Q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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