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留職停薪一問消失
因立法院今年1月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案
其中第4條規定修正為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
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
得逾3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
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
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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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因碩士而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者,其保留年限由3年改為2年
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的是[正額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的問題,
故規範的應[非]現職公務員,而係準公務員讓其保留受訓資格而已,
固非留職停薪的公務員(已合格實授)
那請問若為[已受訓及格並經銓敘之正式公務員],其進修碩士留職停薪之
年限是否亦受影響?
因現行法正式公務員欲進修碩士留職停薪是適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而該辦法第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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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留職停薪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
年:
一、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六條、替
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之規定辦理。
二、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即國內進修碩士>>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
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三、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借調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應予留職停薪
者,其期間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四、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五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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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再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1條規定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但經
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前項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但因進修研究
需要,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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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原則因進修碩士而申請留職停薪者,並未隨公務人員考試法而修正
所以留職停薪年限仍為: 原則2年,最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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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請問理解是否有誤??
即現職公務員因進修碩士而辦理留職停薪之年限並未受到公務人員考試法
之修正而受影響???
煩請了解的前輩能解惑,感激不盡,不管有無解答都先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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