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育嬰留停宿舍問題
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宿舍管理手冊第10點:
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
退休時,除法律或本手冊另有規定外,應在
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
,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
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宿舍借用人因養育三
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請問這是否代表請育嬰留停可以繼續居住宿舍?
因為自己上網查詢只查到這個法規
不知還有沒有其他法規或函釋也在討論這個問題?
另外上開規定第7點:
管理機關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已
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
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
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
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
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條文看起來是指房貸補助就不能住宿舍
那如果辦公務人員優惠貸款的信用貸款(最高80萬那個)
是不是不影響宿舍權益
還可以繼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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