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簽會其他局處與直接行文間有無差異??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心想事成)時間11年前 (2014/08/20 22:50),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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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最近有個案子,其實本機關就可以逕行決行 但因為內容有部分需要詢問其他局處的意見 想請問這種案件,大家會簽會其它局處意見後上陳至府決行 還是先行文請各局處表示意見後再直接由本機關辦理? 另外,這兩種方式在法律上有不同嗎? 還請各位版友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73.20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08546238.A.1B4.html

08/20 23:05, , 1F
會其他單位 如果有單位有意見 上面退回來還是要綜簽…
08/20 23:05, 1F

08/20 23:05, , 2F
…先便簽移請其他單位表示意見…有可能不一定會理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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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23:05, , 3F
有…
08/20 23:05, 3F

08/20 23:06, , 4F
個人認為 看妳的時效來選擇…
08/20 23:06, 4F

08/27 22:21, , 5F
你行文完 出去時還是要會呀
08/27 22:21, 5F

08/27 22:23, , 6F
建議你先私下跟對方橋 先修改好 免得還要綜簽 自找麻煩
08/27 22:23, 6F
文章代碼(AID): #1JzBM-6q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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