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我們公務人員就只能默默接受檢舉嗎?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llll)時間11年前 (2015/02/07 23:58), 11年前編輯推噓6(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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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saroro (搗蛋鬼別搗蛋)》之銘言: : 各位前輩好 我最近真的好困擾 請讓我紓發一下吧!> < : 我任職於某機關的人事單位 : 最近接到匿名檢舉 說我們辦約僱甄選不公 強烈懷疑我們有內定 : 要我們公開錄取人學經歷及全名(公告錄取名單名字中間是O) ^^^^ ^^^^^^^^^^^^^^^^^^ 題外話 請教一下 現在公家機關辦很多活動, 如本文的甄試或抽獎, 馬拉松等公開活動 真的不能公布全名? 因為我覺得很怪 "全名"這個個資, (1)不是基因,醫療的個資 => 沒有第六條的適用 (2)人事單位辦理甄試,... 公開榜單全名,應該符合第15條,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 應該解成, 這是人事行政程序(考選)的一環 ..... 其他活動, 第16條前段,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 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寫得很空泛(應該代表立法者, 有意給予很大的行政裁量空間...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之內"===> 是不是該由行政機關來界定 比如說, 體育行政機關公布 路跑活動的參賽名單(全名), 也不能說他不是執行法定職務範圍之內 現在到底是誰有權利解釋黃字的部份, 如果是行政機關(法院應該要尊重) =========> 那個各種活動公佈全名根本就沒有問題 ps: 這是我的看法, 不知道鄉民怎麼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43.161.250

02/08 00:01, , 1F
其實針對這一點我請教過法制單位,其實錄取公告是可以PO
02/08 00:01, 1F
那馬拉松路跑呢(現在很多這種活動)? 應該是可以吧

02/08 00:02, , 2F
全名的,考選部也是公告全名,但總處就是公告王o明,我
02/08 00:02, 2F
人事行政總處, 分配名單是 O , 這兩個人事單位作法不一致

02/08 00:03, , 3F
也是人事,之前公告全名,後來我們主任把我叫過去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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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00:03, , 4F
打個O....所以我聽長官話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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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00:14, , 5F
之前法制人員是說單從"人名"無法確定是誰,可以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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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00:14, , 6F
但是若人名搭配電話或地址或其他資訊可以定位那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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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00:15, , 7F
就是個資,則人名、電話、地址及其他相關資訊要OO處理
02/08 00:15, 7F
那原po這個 case 是不是應該這樣解: (1) 可以在榜單公布全名 (2) 落榜者有疑慮(質疑上榜的人,可能學歷不符) ...... 在禁止抄錄攝影的前提下, 讓他看上榜者的學力證書? 因為落榜者,是利害關係人, 要求看其他上榜者的學力證明,跟個資其實無關 扯到個資法不給看 是有點惡意曲解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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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者,不能算是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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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00:16, , 9F
最偷懶就是都OO處理,或者大頭說了算。
02/08 00:16, 9F
其實也是最保險的做法 ===> 因為法官自由心證太可怕了 有人去告了, 他覺得解釋權在他,...一樣判你賠, 即使可以上訴救濟 還是太累了 ※ 編輯: bota (115.43.161.250), 02/08/2015 00:21:17

02/08 00:23, , 10F
未經當事人同意應該不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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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00:58, , 11F
榜單可以公布全名,因為你無法單從榜單確認他是誰。
02/08 00:58, 11F

02/08 00:59, , 12F
申請個資部分只限當事人,或者與公共利益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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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01:00, , 13F
如國家元首個人健康資料不在個資保護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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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01:00, , 14F
以上是基訓上課學的,有誤請更正,謝謝!
02/08 01:00, 14F

02/08 01:02, , 15F
換句話說落榜者懷疑上榜者資格,不能以此看上榜者個資
02/08 01:02, 15F

02/08 09:46, , 16F
我國考落榜,,我要求看上榜考生,,學歷,,誰會給我看?
02/08 09:46, 16F
文章代碼(AID): #1KrZOpCp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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