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教版上人事大大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llll)時間11年前 (2015/03/18 12:44), 編輯推噓0(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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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ldt (布洛特)》之銘言: : 嗯,我去年當約僱代理出納時,撥付了某新進教師的休假補助, : 我當時還覺得沒問題,因為他曾擔任代理教師, : 去年考上分發後接行政 休假年資兩年 可有七天休假 : 但是啊 我在離職時才發現 年資中斷的話 第一年休假就沒有了~~~~~~~ : 因此常常煩惱要不要告訴人事 (我離職了喔~~) 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 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 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審查一: 發休假補助,是不是你主管的事務: yes 審查二: 你是不是明知,發給他是違法的: yes, 從你這篇文, 就知道你應該知道這 規定 審查三: 有沒有人獲得不法利益: yes, 那個老師, 多休了七天的假 結論: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你現在要做的, 不是該不該告訴學校, 而是應該趕快去地檢署自首 哈哈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7.190.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26653889.A.AB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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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一 休假補助是依人事給的資料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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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二 發給當下不知情,事後才知情,頂多算是事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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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罪應該不處罰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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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能做的環是提醒一下原單位的人事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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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能不能追繳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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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出納都有事的話那審核休假補助的人事主計更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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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原PO給老師休假 自己得到什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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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引法條結果看一半 真的是好棒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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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違反規定叫故意 但疏失未發現違反規定叫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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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沒錯吧?! 圖他人利益啊。 反正發現了,就快改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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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一個錯,以後又一錯再錯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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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我主管負責審核的事項啦 我拿到付款憑單就去轉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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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頭到尾都沒有審核的動作,完全不關我的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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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不能說完全不關你的事,但人事主計更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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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也是憑人事給資料審核開傳票 主計能審年資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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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是人事去認定,但還是很多主計會去看細節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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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很難這樣認定的好嗎?實務上都以故意犯 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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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是事前就知道的 事後才知道 頂多是過失犯 定罪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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