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政務官不簽廉政公約 柯文哲:莎喲娜拉
邏輯有誤
※ 引述《schizophrena (你很記者你很腦殘)》之銘言:
: 推 bcae: 騙不懂政府運作的民眾和做秀用 03/18 07:51
: 啊就偏偏郝龍斌拿著市政府發給遠雄的公文在臉書上秀
: 讓民眾覺得這樣有用啊
以上政治性發炎(言),就不回應
: 你覺得 要求政務官簽廉政公約的市長比較可能會騙你
廉政公約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貪汙治罪條例,一部嚴苛的特別刑法典
公務員犯罪的罪刑可以比擬「強盜」或「殺人」
如果一個公務員,不怕這貪汙罪,會怕廉政公約?
廉政公約能吃嗎?
頂多不當公務員,如果貪污幾十、百億,會擔心沒工作?
所以廉政公約的法律效果是什麼啦?
廉政公約簽了又貪汙是會怎樣啦?
這跟中華民國公務員誓言一樣啦(1930年、宣誓條例)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
當年老蔣宣誓過,但誰騙誰?
不要在相信沒有根據的傳說了!
建立法治才是一個國家最重要的,不是簽一個什麼都不是的東西
貪汙治罪條例不管你有沒有簽啦,貪污就進去蹲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貪汙治罪條例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 還是拿著市政府給遠雄的公文的前市長比較會騙你?
: 豆雞
如果只是兩個放在一起比較,就被其中一個騙了
那還真慘
人都會騙人,重點是不管誰
我都不會被騙
還好,我都不會被騙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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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30.1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26919616.A.33A.html
※ 編輯: a9301040 (111.252.30.107), 03/21/2015 14:34:42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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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沒有法律效果的文件免驚啦
竊賊如果你要他簽不偷竊公約,就可以進去看寶物,他一定爽快簽
這種心理學(?)我是不太懂啦
反過來說,如果法律都視為無物,還會在乎公約嗎,你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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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都不怕,還怕公約?
有一個小偷跟警察說,簽不偷竊公約?你信他就不偷了?
如果貪官簽了就不是貪官,那這還真有用
如果簽公約可以瞭解一個人,這種評價方式不是很怪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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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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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能力建立在對方寫作能力無誤上阿
→ flybow: 而上述的約條至少可以讓柯可以讓人也讓來當的了解他的意志
這有文法嗎?哈哈哈,真的好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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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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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9301040 (210.69.99.253), 05/07/2015 11: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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