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後續擴充?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llll)時間11年前 (2015/03/22 12:35), 11年前編輯推噓14(14018)
留言32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請問一下, 如果契約簽有後續擴充條款 然後機關也確有後續擴充的需求, 原來廠商也有意願 但機關看原來廠商不爽 (單純不爽 ...... 沒辦法具體寫出,他履約哪裡出錯) 能不能不給原來廠商承做? 另外洽商辦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4.196.39

03/22 12:37, , 1F
當然可以
03/22 12:37, 1F

03/22 12:39, , 2F
砍預算或砍底價
03/22 12:39, 2F

03/22 12:40, , 3F
議價是可以議價格和議條件的
03/22 12:40, 3F

03/22 12:43, , 4F
最好的方法就是大幅改需求規格,就一定要重新招標
03/22 12:43, 4F

03/22 12:48, , 5F
"合意"
03/22 12:48, 5F
既然是"合意", 不給原廠商做, 是否需敘明理由? 不敘明理由的話, 原廠商是否得 以爭訟?

03/22 12:48, , 6F
另外,機關沒有所謂看不爽,只有"人"才會看人不爽..:D
03/22 12:48, 6F
我的解讀是, 不需敘明理由,廠商不得爭訟 但監督單位說, 要敘明理由(就單純想換,不行...一定要他這一年的履約品質不好,... 才可以換) =======> 哥覺得這個法規認知怪怪 der, 所以有此一問

03/22 12:53, , 7F
當然可以 另外,擴充的金額是多少 10萬以下好處理
03/22 12:53, 7F
未達公告金額

03/22 13:00, , 8F
敘明理由很合理啊,你是乙方的話,難道不會想知道為何甲方不
03/22 13:00, 8F

03/22 13:00, , 9F
找你承包?
03/22 13:00, 9F

03/22 13:01, , 10F
你不給A廠商繼續承包,卻要發包給B廠商,一定有原因,當然要
03/22 13:01, 10F
我單純想知道... 法規有沒有規定, 不給原廠商後續擴充,要不要 "敘明理由" ? 因為敘明理由會有一個麻煩, 比如說, 每次叫, 都要拖4個小時來, 我覺的態度不佳 但這是情感認知的問題, 如果強制要敘明理由, 便成得爭訟 這個就不一定會贏 因為可能有委員會覺得, 上午來跟下午來有差這麼多嗎? ===> 機關敗 ========> 變得麻煩的要死

03/22 13:02, , 11F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03/22 13:02, 11F

03/22 13:02, , 12F
說明清楚,不然誰會閉著眼睛蓋章...
03/22 13:02, 12F

03/22 13:02, , 13F
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03/22 13:02, 13F

03/22 13:03, , 14F
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03/22 13:03, 14F

03/22 13:05, , 15F
後續擴充是機關權利非義務,敘明理由是讓長官知道為何不
03/22 13:05, 15F

03/22 13:05, , 16F
用較快較減少成本的後續擴充
03/22 13:05, 16F
跟長官敘明理由,不需外部審查(法院等),都ok的 簽條上去就好(配合態度不佳,... 很抽象,幾乎都會准)... 但監督單位說, 要發文跟廠商講, 要廠商同意 ... 我對於這個法條解讀,很傻眼, 所以有此一問?

03/22 13:13, , 17F
因為這個case, 廠商有意願做.... 你發文給他,一定拒絕阿
03/22 13:13, 17F

03/22 13:13, , 18F
但要不要給後續擴充, 應該是機關說了算吧?
03/22 13:13, 18F

03/22 13:22, , 19F
機關看廠商不爽?? 是首長看不爽 還是承辦人看不爽?
03/22 13:22, 19F

03/22 13:25, , 20F
假設是承辦人
03/22 13:25, 20F

03/22 13:29, , 21F
民事契約的續約條款 機關不給續約 廠商向地院提請訴訟
03/22 13:29, 21F

03/22 13:31, , 22F
地院會受理 只是廠商會不會贏 又是另一個問題
03/22 13:31, 22F
那民事契約執行, 後續擴充不給原廠商, (1)機關有告知義務嗎? (2)承前, 如有告知義務, 那要告知道甚麼程度? 1. 詳述履約缺失(很抽象) 2. 還是單純跟他講, 本局將另行公開徵求, 不再與貴公司續約, 就可以了 ※ 編輯: bota (182.234.196.39), 03/22/2015 13:44:45 根據生活經驗,... 比如說, 單純看 遠傳電信不爽, 只要打通電話去, 不跟你續約了 契約就終止了(前面的第2小點)? 採購契約也是民事契約, 應該是類似吧?

03/22 14:03, , 23F
需有意思表示有關於不予續約。非等同行政處分還須附理由
03/22 14:03, 23F
恩, thanks ps: 跟一些廢到 民事,刑事,行政 權利義務搞不清楚的人共事(如果又是官), 真的會被搞死 ....... 呼 ※ 編輯: bota (182.234.196.39), 03/22/2015 14:10:05

03/22 14:33, , 24F
每期驗收不是有對廠商的服務品質滿意度調查嗎?
03/22 14:33, 24F

03/22 16:04, , 25F
後擴條款應該是機關得,沒有點可以攻擊 如果你寫機關應就
03/22 16:04, 25F

03/22 16:05, , 26F
是另一回事了
03/22 16:05, 26F

03/22 17:45, , 27F
你好歹也把那個擴充條款Po上來讓大家幫你看~
03/22 17:45, 27F

03/22 17:49, , 28F
一般寫法都會是: .........,機關得與原廠商續約等等的
03/22 17:49, 28F

03/22 17:49, , 29F
既然是"得",機關當然握有行政裁量權~
03/22 17:49, 29F

03/22 23:01, , 30F
不給原來廠商承做,基本上應該要有長官的支持
03/22 23:01, 30F

03/22 23:01, , 31F
既然長官授意不續約,再寫一個重新招標的採購簽就ok了
03/22 23:01, 31F

03/22 23:02, , 32F
如果只是承辦人不讓廠商續約,長官是不會同意的
03/22 23:02, 32F
文章代碼(AID): #1L3aPxED (PublicServa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
14
32
文章代碼(AID): #1L3aPxED (PublicServ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