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商業行為定義(法律專業請進)
雖然我自己覺得規定不合理,但
服務法所稱經營商業,跟你說的商業行為無關
不限於有對價,避免規避法律是歷來解釋方法
宣稱免費,沒用
APP使用者可以關掉廣告,那表示有廣告收入(並不是每個人都會關掉)
供參考解釋:
銓敘部90.05.18.(90)法字一字第2025298號書函
要旨:
公務員先後兩次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免費媒介大陸新娘,並酌收赴大陸地
區往返機票及住宿費用等情事,該行為事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本文: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
機事業」第十四條前段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
公職或業務」是即,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其兼職係採「原
則禁止,例外許可」主義,且其例外必須有法令之依據始可。次查銓敘
部七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七四)臺銓華參字第三00六四號函釋略以:
「......『經營』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
而設定作業上之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之處理而言。....
..」有關公務員在報紙上刊登免費媒介大陸新娘,並酌收大陸地區往返
機票及住宿費用等情事,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一節,以該公務員既以本人名
義登報媒介大陸新娘,則其以『居間媒介人』之身分,廣為招攬業務,
欲從事居間營業之心顯已昭然若揭,應非所許。(銓敘部90.05.18. (
九0)法字一字第二0二五二九八號書函)
※ 引述《gahuiojk (一介武夫)》之銘言:
: 公務人員不得兼職,且不得有商業行為。
: (手機APP嵌入Google 廣告)已經知道屬於商業行為
: 但是我在創用CC看到了一篇
: http://creativecommons.tw/node/994
: 其中寫了一段
: 「若是程式的下載開始雖然有內嵌廣告,但使用者可以自行透過介面操作的方式將其關閉
: ,或是契約內容也並不明文禁止使用者去做移除廣告的動作,則這樣的模式因不具有「內
: 嵌廣告」與「程式下載使用」的「強制交換關係」,則就比較有機會被解釋為「非商業行
: 為」。」
: 如果APP內的廣告可以關掉,是否就不屬於商業行為
: 也就不算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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