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民眾不願意補證件的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shary)時間8年前 (2017/11/10 01:19), 8年前編輯推噓21(21047)
留言68則, 26人參與, 8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大家好,目前在中部某縣調解會服務 調解會調解成立後成立的案件,會送到法院核定, 核定後等同法院判決,可強制執行 最近碰到一件頭痛的案件,其實也就是調解成立後當事人都簽名了 但還缺其中一方當事人身分證件 隔天去電缺證件的那位民眾請他補身分證件, 電話那頭居然表示對於昨天調解的內容不服(賠償金額) 然而有任何疑慮當時本就不該簽字,這樣對另一方當事人也不公平 甚至開始拿翹,問我們如果證件她不若不配合補正 我們也無法送法院核定(但其實有簽名已經具有效力了) 不願意配合補證件給我們,並請我們通知對方再來重新調解 我們嘗試徵詢對方是否有重新調解的意願,想當然對方一定是不願意, 畢竟在調解當下都已達成合意了 雖然依照規定我們還是會送法院進行審核, 有可能法院會以缺身分證件請我們通知當事人補正, 但若民眾倘若遲遲不配合,會成為我們今年度唯一不被法院核定的案件 面對這樣的民眾真的無計可施嗎?因為會造成我們單位維持不核定零件數的年度目標破功 真的很苦惱..... ps.該名民眾先前因其他糾紛有調解過多次, 其實我們檔案裡有他的身分證件 不過應該不能直接copy挪用到本次案件? 問了律師因為本案和該位民眾先前的案件都是獨立的案件 因此不宜直接copy挪用,反正她不配合的話 我們就會在上面註明缺少身分證件的原因...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50.2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10247948.A.10E.html ※ 編輯: shary (1.163.50.247), 11/10/2017 01:20:49 ※ 編輯: shary (1.163.50.247), 11/10/2017 01:21:51

11/10 02:09, 8年前 , 1F
那就等法院,之後請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告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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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hary (1.163.50.247), 11/10/2017 02:23:10

11/10 02:26, 8年前 , 2F
還不如乾脆送件時,跟法官表明,本所有該人民之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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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2:27, 8年前 , 3F
其他糾紛之身分證件,請問法官是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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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2:27, 8年前 , 4F
主張個資法? 個資法上面有寫個資使用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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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7:03, 8年前 , 5F
你都說簽名就生效了,不會因為沒有提供身分證件,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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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還要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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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7:05, 8年前 , 7F
請還是依照規定移送吧!不要想挪用那些,沒證件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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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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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不願意補身分證,你挪用他案來影印的話,萬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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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8:30, 8年前 , 10F
兩害相權取其輕,調解會是解決紛爭的,不要公親變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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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8:34, 8年前 , 11F
數字難看和上法院當被告,要選那一個?當事人雖然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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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了,但是在法院認證之前已經明確表示不同意調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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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你硬要影印他案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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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9:01, 8年前 , 14F
年度目標0件有那麼重要?發文補正呢?時間到不補就移,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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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好煩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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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9:23, 8年前 , 16F
可能大頭重視這種本末倒置的評核吧,這種人在公務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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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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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9:49, 8年前 , 18F
如果你去辦信用卡,結果缺身分證影本,幾天後審核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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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9:50, 8年前 , 19F
專員說因為你之前有辦過,所以拿之前案件的影本來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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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9:50, 8年前 , 20F
的感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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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9:51, 8年前 , 21F
真聰明,省了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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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0:18, 8年前 , 22F
台端可以發函請求對方於期限內補正,若逾期未補,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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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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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證件法院就不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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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2:22, 8年前 , 25F
推 alexroc: 真聰明,省了我一趟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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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4:32, 8年前 , 26F
發文啊 不來你自己家的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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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6:35, 8年前 , 27F
我也是承辦,我的作法是當場請對方回去拿,或者傳真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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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都好,有時民眾真的不願意補證件,我會向他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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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無法送法院核定,並於調解筆錄註記雙方因什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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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不函送法院核定(至少事後民眾無法賴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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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調解無法核定,那只是統計,我也都照實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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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copy的話 讀一下個資法第16條 看看有沒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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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證件應是小事,重點是該名當事人已經表明對於昨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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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內容不服」,本件調解變成雙方當事人未達成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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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已經失去調解程序解決紛爭的立法意旨,您確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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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貴單位全年業績而硬送給法院核定嗎?整個案件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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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應該是「雙方當事人」,人民心甘情願想以「這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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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紛爭,才是重點不是嗎?當事人不應該被迫成為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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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不敗業績的「工具」或「客體」吧?否則即使法院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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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後當事人仍可因為調解內容違反真意而提起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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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增當事人困擾且浪費司法資源。以上純粹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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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效力則留給法律專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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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通知雙方當事人再重新調解一次,約定雙方都滿意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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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甘情願的賠償金額,對原po會不會很困難或非常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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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9:46, 8年前 , 45F
簽名後約定仍有效力,但還得另外告了。法院不核定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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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強制執行,以及如果調委報酬是依法院核定才給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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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影響而已。至於公所要維持全部核定的績效有點匪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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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思,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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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hary (1.164.172.223), 11/10/2017 20:39:43

11/10 21:30, 8年前 , 49F
那種業績目標根本是搞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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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22:01, 8年前 , 50F
如果沒有當事人資料,法院內部也可以查核,證件是作為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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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資料用,所以趕快按規定送法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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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22:18, 8年前 , 52F
推P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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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0:23, 8年前 , 53F
就先前待過調委會作法是秘書在缺證件下,會排續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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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0:24, 8年前 , 54F
務必在證件到齊下才製作成立之調解書與筆錄。當然,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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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0:25, 8年前 , 55F
給民眾方便先製作調解書候補證件,務必向對造說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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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0:28, 8年前 , 56F
件有缺件問題,當場不發調解筆錄,待補齊後再寄給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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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0:29, 8年前 , 57F
。若不補則視為調解不成立,不送院核定。建議S大可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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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0:31, 8年前 , 58F
排續調,若對方無意出席則以不到場結案。此外,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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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0:32, 8年前 , 59F
有些調委會缺件仍會10天內送院核定,待收到法院補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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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0:33, 8年前 , 60F
後,據以發函民眾補正。並敘明幾日內未補正,調委會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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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0:34, 8年前 , 61F
逕予結案,不另通知。如不追求百分百核定,可採此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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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8:22, 8年前 , 62F
千萬不要為了業績挪用他人身份證件,既然這民眾難搞,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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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8:22, 8年前 , 63F
用一事如果被他知道,你可能會面臨很大的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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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9:28, 8年前 , 64F
照移送,註明民眾拒絕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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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9:31, 8年前 , 65F
只是法院應該會跟你確認是否核對出席人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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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23:46, 8年前 , 66F
為所當為,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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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22:27, 8年前 , 67F
越是難搞的民眾越要小心。還是不要影印比較好。要不要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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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22:27, 8年前 , 68F
,送法院再看法院怎麼說
11/20 22:27, 68F
文章代碼(AID): #1Q18uC4E (PublicServan)
文章代碼(AID): #1Q18uC4E (PublicServ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