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做採購的都知道嗎?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極光)時間8年前 (2017/11/11 00:47), 編輯推噓6(609)
留言15則, 6人參與, 8年前最新討論串4/4 (看更多)
※ 引述《a25 (這樣的我)》之銘言: : ※ 引述《siwonismyall (Forget is the best way.)》之銘言: : : 昨天聽同梯朋友說, : : 未達公告金額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最低價決的採購案, : : 第一次流標,即便於第二次公告只有1家投標,仍需要先參考該投標廠商標價重訂底價 : …@ : : @ : : 但敝單位一直沒這樣做耶… : : 被查到會怎麼樣嗎??(驚) 這問題我覺得涉及到GPL49條屬性究竟為何 我認為GPL49是獨立的一種招標方式,不同於公開、選擇性、限制性招標 先看看GPL49的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據上,如果要走GPL49進行採購,勢必包含了以下要件: 1.【公開取得】僅能以上傳招標公告至電子採購網來達成 2.而【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實務上則分別代表了最低標、參考最有利標的決標方式 3.又不論採何種決標方式,機關皆要取得【三家】以上之報價單或企畫書 再看看中未辦法2-1-3:「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 之一辦理: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 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 在中未辦法,可以看到以下: 1.GPL49條被定性為【招標】方式的一種 因談到了招標,先在此補充:依GPL48-1:「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 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及同法48-2:「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 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2.再次重申或定義了GPL49之各項要件 3.加上了執行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所以當機關採行GPL49這種【招標方式】,在滿足要件後,就必須進行【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程序 而該程序可分為兩段,[先]擇符合需要,[後]辦理比價或議價 何謂【擇符合需要者】?多數機關在招標文件中,會如此規定: 1.公開取得報價單:合格標皆屬之 2.公開取得企畫書:企劃書經評審合格者 如何進行【比價或議價】 1.公開取得報價單:開價格標,以最低標方式比減價格 2.公開取得企畫書:依評審小組評定之優勝序位,依序議價 (又,機關似可另行規範【擇符合需要者】及【比價或議價】的執行方式,在此先不論述) 而在比價或議價前,依GPL施行細則54-【4】(不是第3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 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實務上取得報價單之底價通常於開標日比減價格前訂定;取得企劃書之底價則常俟評審後議價前訂定。 值得一提的是,此招標方式(含取得企畫書)非屬限制性招標,似不受54-3之拘束,得【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惟機關常於第一次招標併同簽准中未辦法第3條:「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 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因此,如果以下要件滿足,【原招標方式】將被改為【限制性招標】: 1.效力上係第1次公告 2.未能取得三家報價單或企畫書 3.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爰有GPL施行細則54-3之適用:「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復依GPL細則19有關限制性招標之定義:「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有二家廠商投標者,即得 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故原本的招標方式實務上將變化如下(惟多數機關仍會進行前述【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再行比議價): 公開取得報價單→改為限制性招標之【比】議價→2家則以原奉核底價續辦比價;1家則因落入上開限制性招標之議價範圍,需另參考該合格標廠商之報價單訂定底價 公開取得企畫書→改為【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落入前開細則適用範圍→參考標單或企畫書之經費分析訂定底價 再來看看,工程會工程企字第09700113090號函復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下稱車管處)之說明三:「三、來函說明三,第二次公告僅1家廠商投標,經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其底價之訂定 ,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 因工程會係個案回復,本案所答覆之車管處之採購案究竟係以何種方式招標,將涉及上開說明三所規範之效力為何 有幾種推翻目前網友討論結論(依GPL49第二次招標,應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的可能性: 1.第2次公告車管處仍可能簽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例如,該案第2次招標時重大變更招標文件 依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七二七號函之意旨,如經重大變更,不得適用GPL48-2 第2次招標性質上效力於此似相近於第1次招標,仍受3家廠商家數限制 故車管處如第2次招標依中未辦法第3條奉准未達3家時採限制性招標,則1家廠商投標,自應屬限制性招標之議價,需參考廠商報價訂定底價 2.地方所訂定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可能與中央機關不同(我未查證),其如何規範將影響工程會答覆之結論 最後,我目前的想法為: 依GPL49、中未2-1-3所進行的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如第1次係流標 第2次招標則依GPL48-2、中未3不受3家廠商家數限制 且因該招標方式未改變,仍屬GPL49,其底價訂定應適用GPL細則54-4,即比議價前訂定底價即可 無論幾家廠商投標,均不受GPL細則54-3之須參考廠商報價之限制 以上提出不同想法給大家參考, 排版有些亂,請多包涵 : 我們單位剛被上級提醒過,也找到工程會最明確的文字說明,內容如下: : 依本法第49條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由於屬詢價性質,需待擇符合需 : 要者始進行議價或比價,故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前開公開取得廠商書面 : 報價之採購,如僅1家廠商投標,且經機關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或第2次公告僅1 : 家廠商投標,經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其底價之訂定,均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 : 項規定:「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工程會97年4月2日工程企字第0 : 9700113090號函)。 : 以上文字出處: : 工程會網站 > 政府採購 > 採購專業人員相關資訊 >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教材 > 政府採購 : 法 : 規概要(106/1/25更新)> p.34頁,條次第46條,第三點第(四)小點。 : 請自行解讀與運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166.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10332473.A.E1F.html

11/11 08:24, 8年前 , 1F
同意這篇看法,我認為工程會承辦人並未深入了解公告金額
11/11 08:24, 1F

11/11 08:25, 8年前 , 2F
以下招標辦法的立法緣由及目的,如依工程會現行解釋,
11/11 08:25, 2F

11/11 08:26, 8年前 , 3F
公告金額以下招標辦法並無存在必要,其手續比公告金額以
11/11 08:26, 3F

11/11 08:27, 8年前 , 4F
上還麻煩,喪失簡化程序和提升採購效率的目的
11/11 08:27, 4F

11/11 08:30, 8年前 , 5F
很難想像在簡化程序至上的現在,還有這麼蠢的作法
11/11 08:30, 5F

11/11 12:48, 8年前 , 6F
我一直以為簡化程式只是口號,就跟阿彌陀佛一樣
11/11 12:48, 6F

11/11 18:25, 8年前 , 7F
留小額採購就好了
11/11 18:25, 7F

11/11 18:33, 8年前 , 8F
其實論述這麼多也無用,工程會表明只要是剩1家都要
11/11 18:33, 8F

11/11 18:33, 8年前 , 9F
參考廠商報價…我比較擔心,如果我們機關的態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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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8:33, 8年前 , 10F
不願意照工程會的說法去做(也未先簽准授權主持人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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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8:33, 8年前 , 11F
估是否須重訂),之後被審計部查到,承辦會不會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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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8:33, 8年前 , 12F
…QQ 雖然未達不太會被查…
11/11 18:33, 12F

11/11 22:31, 8年前 , 13F
直接簽 議價時授權開標主持人擔任底價核定人 行嗎?
11/11 22:31, 13F

11/13 15:43, 8年前 , 14F
我們機關也是直接簽耶,100萬以下底價單下面會有重訂格式
11/13 15:43, 14F

11/16 12:59, 8年前 , 15F
看看工程會的JP02訂定底價作業程序說明表 有感覺了嗎
11/16 12:59, 15F
文章代碼(AID): #1Q1TWvuV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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