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工作多到補休休不完!書記官要求北檢改付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吼~~~)時間6年前 (2020/02/06 08:36), 6年前編輯推噓25(2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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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it.ly/31BAZ3K 2020-02-05 19:21p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加班費 台北地檢署前書記官陳建曄除針對值班制度,提訴訟向北檢討加班費勝訴外;他另因補休假休不完要求北檢給付加班費,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也判陳勝訴,北檢應給付14小時共3528元加班費,仍可上訴。 陳建曄提告主張,他2018年3月5日、2018年6月27日及2018年7月11日仍有18小時補休假未休,但他已經離職無法再休,改向北檢申請加班費遭拒絕,向保訓會提復審被駁回,他提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他認為,北檢沒有建置書記官補休假和平衡系統,放任機關浮濫使用人力,冗化行政流程,導致書記官大量超勤加班,但北檢卻以財政負擔作為行使裁量權的理由,沒有正當性。 陳建曄認為,他從2018年3月至8月超時加班313小時,客觀上已經無法再休假,但北檢卻拒絕他申請加班費,且他已經離職,無法再享有補休利益,故依時薪252元計算,請求4284元加班費。 北檢指出,陳建曄自行選擇補休假作為補償,但他因個人生涯規劃辭職,且他提辭職後到真正離職日仍有2個月,有充分時間可以規劃補休假,但他在離職前沒有休完,視為放棄補休假權利,再申請加班費實屬無據。 法官認為,根據陳建曄2018年3月至8月的出勤紀錄等資料,陳每月超勤時數超過30小時,最高一個月超勤83小時,顯見陳上班時間超過法定上班時數,且認定陳因業務繁重導致無法修完補休假。 判決指出,陳建曄的工作若在法定上班時間內做不完,就必須超時服勤完成工作,而北檢一再給予陳補休假,實際上毫無實益,只是會讓陳一再循環花更多超勤時間完成工作。 法院認為,陳實際上不可能以補休假方式達到補償目的,北檢針對陳超時服勤,本就應以支付加班費為原則,且因陳已經離職,「裁量權減縮至零」,只能給付陳加班費。 判決指出,陳考量業務運作,選擇在機關整體調動時間離職,且即使決定離職,仍在任職期間戮力從公,沒有擱置案件擅自請假,但北檢卻以陳沒有適時申請補休為由放棄補休權利來苛責陳,顯然眛於現實,不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因此根據出勤紀錄,判北檢應給付陳建曄14小時共3528元加班費。 ===== 你各位啊,不選擇加班費是自己選擇補休的,然後又自己放棄申請補休,現在是要怪我囉? 如果以"無法再休"裁量縮減至零的角度出發,超過一年補休期限無法再休,應該也可以請領加班費才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103.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80949364.A.FB4.html

02/06 08:38, 6年前 , 1F
所以現在直接鎖系統,超過時數就不能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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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08:39, 6年前 , 2F
沒說清楚,不是說北檢,是說院方
02/06 08:39, 2F

02/06 08:50, 6年前 , 3F
放棄補休還拿乙 但沒辭職不敢說話
02/06 08:50, 3F

02/06 09:21, 6年前 , 4F
推 慣政府欠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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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09:22, 6年前 , 5F
252*240=60480 這是這位書記官離職前的月薪....
02/06 09:22, 5F

02/06 09:30, 6年前 , 6F
樓上還有要扣六七千政府逼你出的喔,所以五萬薪加班83
02/06 09:30, 6F

02/06 09:30, 6年前 , 7F
小時划算嗎?等於一到五每天八點到九點走欸
02/06 09:30, 7F

02/06 09:40, 6年前 , 8F
順道一提,[這篇新聞內容,跟裁判書有明顯出入]
02/06 09:40, 8F

02/06 09:40, 6年前 , 9F
請自行到司法院官網查詢 (台北地院-行政-搜尋 原告名字)
02/06 09:40, 9F

02/06 09:42, 6年前 , 10F
別奴了,加班時數跟加班上限勞基法都有規定,跟領多少錢
02/06 09:42, 10F

02/06 09:42, 6年前 , 11F
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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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09:43, 6年前 , 12F
不過,裁判書倒是可以建議讀一讀念一念,通通腦袋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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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imgur.com/K1wQsk7.jpg
看了下本院見解,最多就是值勤值班候傳的差異,不知道m長官要不要幫板眾通一下

02/06 09:43, 6年前 , 13F
而公務員辭職才敢爭取,還被睜眼說瞎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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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09:44, 6年前 , 14F
人生而平等,公務員沒有特別命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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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cz973 (114.137.103.37 臺灣), 02/06/2020 10:31:58

02/06 10:44, 6年前 , 15F
關鍵字:辭職。要嘛死命往上爬,要嘛認損辭職。
02/06 10:44, 15F

02/06 10:46, 6年前 , 16F
要就自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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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0:46, 6年前 , 17F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69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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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0:54, 6年前 , 18F
人家去打訴訟 結果有人放個話就跑 真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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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嗆別人就說你這個不對,但哪裡不對你自己想,反正你就是不對 ※ 編輯: fcz973 (114.137.103.37 臺灣), 02/06/2020 10:57:53

02/06 11:11, 6年前 , 19F
北檢:「況依學界及實務通說,公務員與國家之間係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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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11, 6年前 , 20F
上職務關係,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國家對公務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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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11, 6年前 , 21F
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照顧其生活及保障其權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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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11, 6年前 , 22F
由於公務人員為國家執行職務之目的非在換取酬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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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11, 6年前 , 23F
國家對公務人員所為之生活照顧義務,與私法上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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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11, 6年前 , 24F
所得之報酬係按工作繁簡、工作時間長短或工作量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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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11, 6年前 , 25F
而為計算標準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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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12, 6年前 , 26F
北檢還真敢說...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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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19, 6年前 , 27F
本判決值得注意的是這段「祇需有執行職務之事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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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奉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乃公務人員依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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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19, 6年前 , 29F
俸給或休假等權益之延伸,受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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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19, 6年前 , 30F
障,應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給予加班費、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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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19, 6年前 , 31F
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以保障公務人員於超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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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19, 6年前 , 32F
作,能獲得相當之工作補償;此種屬於給付性措施之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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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19, 6年前 , 33F
補償...更為服務機關對於書記官超時工作應履行法定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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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19, 6年前 , 34F
償之公法上給付義務,書記官對此超時工作之法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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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19, 6年前 , 35F
自有主觀之公權利,得據以請求服務機關予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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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22, 6年前 , 36F
由於公務人員為國家執行職務之目的非在換取酬勞←平行時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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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24, 6年前 , 37F
不過這個判決還能上訴,覺得兇多吉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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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25, 6年前 , 38F
因爲本案加班費未超過「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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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25, 6年前 , 39F
第1項第1款第3目所定20小時的上限;如果超過,是否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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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25, 6年前 , 40F
得請求?前揭要點是行政規則,以此限制加班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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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25, 6年前 , 41F
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值得後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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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49, 6年前 , 42F
...北檢還活在特別權力關係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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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59, 6年前 , 43F
公務人員為國家執行職務之目的非在換取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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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2:16, 6年前 , 44F
北檢認為工作的目的不是為了酬勞不然是為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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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2:23, 6年前 , 45F
依照北檢的邏輯,所有俸給都是國家恩給,所以法院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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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2:23, 6年前 , 46F
說加班費爲主觀公權利,非國家恩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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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2:28, 6年前 , 47F
值得注意還有這段「然不論何種超時工作時間型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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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2:28, 6年前 , 48F
此法定補償措施本屬原告服公職之權利保障,為其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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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2:28, 6年前 , 49F
之公權利,並由被告履行公法上之法定補償義務,故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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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2:28, 6年前 , 50F
擇補償措施之權利在於原告一方,被告應提供原告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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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2:28, 6年前 , 51F
或其他相當之補償選擇權利,始屬適法;今被告就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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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2:28, 6年前 , 52F
實際從事工作之時間6 小時部分,片面限定原告僅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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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2:28, 6年前 , 53F
加班補休,未能保障原告服公職之權,所為之原處分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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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2:28, 6年前 , 54F
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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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2:29, 6年前 , 55F
換言之,強制補休是違法的,很多地方政府應該會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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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2:41, 6年前 , 56F
補修不是有時效嗎....之前我們機關半年沒休就會自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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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2:41, 6年前 , 57F
,來個眼不見心不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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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3:51, 6年前 , 58F
上限20小時快取消啦
02/06 13:51, 58F

02/06 14:24, 6年前 , 59F
02/06 14:24, 59F

02/06 15:13, 6年前 , 60F
我記得補休是一年到期?問題很多人特休應該都休不完了吧
02/06 15:13, 60F

02/06 17:26, 6年前 , 61F
嚴格來講一年半年都是內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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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7:27, 6年前 , 62F
現在勞工在這塊比我們還爽,法有明定可以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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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9:27, 6年前 , 63F
公務人員為國家執行職務之目的非在換取酬勞而係作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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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20:34, 6年前 , 64F
簡單說 你是公務人員 你應該犧牲奉獻 但你現在都辭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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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20:35, 6年前 , 65F
變最高職等老百姓 所以站你這邊一點 同意你應該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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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22:48, 6年前 , 66F
現在司法院系統不是上限20小時,一般行政人員是上限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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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22:48, 6年前 , 67F
元,系統會幫你算好按你時薪可以報的加班時數,超過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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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22:49, 6年前 , 68F
的加班你不能報,而是要改報【不請領加班費之專案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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喏!你看看,是你自己選擇"不請領"加班費的哦

02/06 22:49, 6年前 , 69F
這個專案加班只是讓你報加班知道這個月你又加了幾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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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22:49, 6年前 , 70F
讓自己心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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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cz973 (123.192.182.11 臺灣), 02/07/2020 00:34:20

02/07 13:10, 6年前 , 71F
不請領加班費的專案加班到底是三小……
02/07 13:10, 71F

02/07 14:37, 6年前 , 72F
某樓在推文裡面寫的是"一般行政人員""上限1350"
02/07 14:37, 72F

02/07 14:38, 6年前 , 73F
並不是寫 "書記官等司法人員"
02/07 14:38, 73F

02/08 00:20, 6年前 , 74F
1.陳書記官為了防堵北檢規避加班費,除了108簡字69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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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00:20, 6年前 , 75F
外,還有108簡字85,都是勝訴,本篇新聞是統整了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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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00:20, 6年前 , 76F
判決,所以有新聞跟判決書出入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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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00:21, 6年前 , 77F
2.兩件訴訟從離職前2年就開始,歷經申請、復審、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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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00:21, 6年前 , 78F
為處分、再復審、行政訴訟,只是沒有在離職前取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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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00:21, 6年前 , 79F
訴判決。
02/08 00:21, 79F

02/10 18:29, 6年前 , 80F
我看m大根本不清楚吧,1350元除了行政人員,我印象中法
02/10 18:29, 80F

02/10 18:29, 6年前 , 81F
警也是,然後書記官了不起大概2000元啦,這部分就是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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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 18:29, 6年前 , 82F
機關自行規定。我是不曉得m大一定要抓行政人員的用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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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 18:29, 6年前 , 83F
哪?
02/10 18:29, 83F

02/10 18:29, 6年前 , 84F
你要這樣說,那我們都是司法行政人員啊,有錯嗎?
02/10 18:29, 84F
文章代碼(AID): #1UErzq-q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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