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公務員免刑比緩刑有利?最高法院判決有不同看法
※ 引述《gemini2010 (本人在PTT所有發言為反串)》之銘言:
: 最高法院指出,一審雖判蔡有期徒刑,但因有諭知緩刑,於緩刑期滿後,蔡仍有再任公職
: 的機會,公務人員年資得以再續,而二審雖判免刑,但蔡卻將終身喪失公務員再任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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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既然認為蔡「情節輕微」,應判蔡比一審更為有利之刑,而蔡二審時
: 也主張免刑判決將導致他無法再任公務員,遭受比緩刑更不利的影響,但二審卻未列入審
: 酌,也未說明諭知免刑判決,卻剝奪蔡再任公務員資格的取捨理由,量刑是否妥適仍有疑
: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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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15777383.A.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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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最高法院跟自己寫的文章有相同見解有點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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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想到文中寫的要求法官判緩刑不要判免刑在現實中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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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法院已經正確認識到這個問題,就看立法者跟行政法院還要裝死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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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這個課員.... 唉,是台鐵報高鐵嗎? 還是自駕報客運? 工作就這樣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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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新聞,台灣年收入平均64.1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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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49.98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05105197.A.330.html
: ※ 編輯: gemini2010 (36.236.49.98 臺灣), 11/11/2020 22:34:50
: → advance123: 寧可不做公務員,薪資遠差於業界 11/11 22:40
: 推 sleepcat612: 年收64.1,以14個月計平均下來月薪大概4.5萬,差不多 11/11 22:44
: → sleepcat612: 高考初任 11/11 22:44
: 向台北的公務員致敬,尤其是普考以下的
: ※ 編輯: gemini2010 (36.236.49.98 臺灣), 11/11/2020 22:50:30
: 推 fcz973: http://i.imgur.com/hA8FKO3.jpg

均薪不是重點,重點在薪 11/11 23:36
: → fcz973: 資成長率,原來過去五年平均每年調薪都高於3%,只有今年跌 11/11 23:36
: → fcz973: 破3%。而當老闆被問到加薪問題時:我們把錢灑給企業主跟勞 11/11 23:36
: → fcz973: 工了,你們共體時艱囉 11/11 23:36
: → starorion: 印象中是被檢舉的,所以才去自首 11/12 00:03
: 推 justeat: 488元也有人發現.. 11/12 09:14
: 推 noitaidar: 原來我的年收入在平均線以下...... 11/12 12:48
: → Rainbowdays: 貪汙治罪條例裏面,有些是根本沒拿錢,那些才真的是雖 11/12 13:47
: → Rainbowdays: 被判免刑反而丟工作... 11/12 13:47
: 噓 mark0204: 浮報,不關還不夠輕? 還要繼續保障他公務員資格?! 11/12 16:45
: → soypeen: 只是拿了幾百元不屬於自己的錢,就要丟掉辛苦獲得的工作 11/12 17:22
: → soypeen: 我倒覺得這樣的懲罰太重 11/12 17:22
: 推 soypeen: 不覺得很不符合比例原則? 11/12 17:24
: 推 alexroc: 高考以下都沒到吧 11/12 19:21
因為這是當初貪汙治罪條例跟公務員任用法設計缺失
除非修法把免刑納入,否則現階段就是如此
不然就是再來一個烈士,再加打一場釋憲,把這個案當飯粒去打
或者是法院直接停止審理,直接報給憲法法庭去釋憲(用比例原則)
(但,憲法法庭可能會說:幹! 你二審庭不會自己決定用緩刑還是免刑歐,干我P4?)
這個案子,其實在板上有看過啦....(我記得我有回過,裁判書看過)
而且,其實是兩個人,
========這是一審
A走 $488 的
是蔡姓公務員(本篇講的是他,他比較倒楣,臨時被指派一次)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85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主 文
乙○○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另外一位姓傅,也幹一樣的事情,但應該是老鳥,幹很多次,總共A走 20500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主 文
丙○○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貳拾捌罪,各處有
期徒刑壹年柒月,均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
公權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陸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其他被訴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部分,無罪。
=========這是一審
但 是 呢 ,有趣的就是二審啦....
蔡的是長這樣
============蔡的二審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上訴字第 74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蔡勝全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
傅的二審則長這樣
===========傅的二審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上訴字第 30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甲○○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
刑壹年柒月,均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
公權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陸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傅的二審刑度略有減少,但一樣維持緩刑四年(蹲完後又是一條好漢)
蔡的因為法院認定符合貪汙治罪條例第8條1項前段(對,這條就是陷阱條文)
予以看似更有利的[免刑],
然而,[免刑卻踩到任用法的紅線].
大家或許應該還記得之前也有這樣的類似判例,
(就是 gemini2010 之前寫的那篇文章)
其實這個案子跟動保那個不太一樣
動保那個是 "必須給予免刑"(因為他咬出其他共犯跟煮飯)
走條例第8條1項"後段",法院沒有額外裁量空間
但本案是走第8條1項前段,
裁量空間[從減刑到很低,最低到免刑] , 都是可以的
自然三審庭考量 [免刑對於公務員生涯的嚴重後果],
現行狀況就是會比緩刑還來的糟很多
(還沒釋憲有結果前,就是這樣)
所以才扔回給二審庭,要二審庭處理這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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