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談] 那些年我遇到的霸凌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蟲蟲蟲)時間6小時前 (2024/11/23 17:45), 4小時前編輯推噓1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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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io000 (店小二)》之銘言: : 案例一、該輪乙的老屁股在我報到的時候 : 抓空檔直接嗆你今年要考乙喔 行政作為對策:考甲不限比例 如此一來資深人員表現該甲就給甲,只值乙就給乙,跟新人考甲或考乙無關 就不會發生案例所述情況。 : 案例二、首長晚上八九點打電話來咆哮 行政作為對策:不適任首長/主管調非主管 更上層的長官如果不知道底下的主管誰不適任,表示該更上層長官本身也不適任。 : 案例三、職務分配用工作再怎麼分配都不 : 會公平,平白無故加別的同仁工 : 作給我,還有用誰叫我要有相關證 : 照的藉口 行政/立法作為對策:給予公務人員商調請求權:他機關指名商調且該公務人員同意時, 原機關一個月內要放人至新機關。 並且加上高普初考限制轉調年限降回一年, 以利新人用調任方式逃走,而非透過考試,此可節省考訓成本。 理由:業務分配是機關主管的權限,分配不公實質上難以救濟, 實務上業務分配不公也常是一種具有合法形式外觀的霸凌手段 當事人難以透過行政救濟途逕手段進行救濟 如果公務人員即使搬家,也願意調走,其實已經很委屈了, 原機關不應該有擋商調的權力。 法規: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1項前段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 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 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 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 之機關、學校任職。 行政作為面: 將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指名商調「應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部分刪除 並加上「各機關指名商調且該公務人員同意時, 原服務機關應准予該公務人員於 一個月內調任至新機關」 立法作為面: (一)在任用法第22條再增加一項條文(可列第22條第5項) 「各機關指名商調且該公務人員同意時, 原服務機關應准予該公務人員於 一個月內調任至新機關」 理由:直接以任用法施行細則牴觸任用法之規定無效的方式, 讓原機關不再有擋商調的權力。 (二)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 將「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修回「一年內」 理由:與其把人逼到考走,不如讓人調走,還可以節省考試訓練成本。 : 案例四、不省人事要去聚餐不去要考試的 : 研習,我拒絕幫忙,說要去建議我 : 的考績 : 霸凌沒有追訴期,也要自行舉證,不然我很想跟風爆一波 案例四的文義看不是很明白,不過大致上對策同案例三所述。 綜上: 廣義行政權可以作為及立法權可以作為的部分,已分列如上 麻煩各位關注霸凌議題的長官、立委們 可以參考上述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194.16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32355146.A.23D.html

11/23 18:20, 5小時前 , 1F
我覺得直接廢除公務員服務法,改用勞基法 職業安全
11/23 18:20, 1F

11/23 18:20, 5小時前 , 2F
衛生法才是王道
11/23 18:20, 2F

11/23 18:30, 5小時前 , 3F
人總:銓敘部權責
11/23 18:30, 3F

11/23 18:30, 5小時前 , 4F
銓敘部:保訓會權責
11/23 18:30, 4F

11/23 18:30, 5小時前 , 5F
保訓會:人總權責
11/23 18:30, 5F
1.行政作為的部分不管是哪機關的權責,都等於行政權的鍋 2.限制轉調降回一年,立法權的權責 3.不得擋商調:行政或立法其中之一願意出手就能處理

11/23 18:35, 5小時前 , 6F
基本上會被霸凌的都是單位孤立無援的人,沒有人會
11/23 18:35, 6F

11/23 18:35, 5小時前 , 7F
幫忙你出聲
11/23 18:35, 7F
可以分成幾種態樣 1.主管一人霸凌一群人(基隆海生館案,待確認) 2.主管及一群人霸凌一群人(勞動部案,待確認) 3.主管及一群人集中霸凌一個人 第3種最慘,而且(物理上)死無對證 不管哪種,雖然不是上上策,但被霸凌到的能逃就逃吧,目前至少希望推動制度上不得擋 商調,高普初考限制轉調降回一年。

11/23 18:41, 5小時前 , 8F
我也認為應該適用勞基法
11/23 18:41, 8F

11/23 18:49, 5小時前 , 9F
我覺得自己找出路實在點
11/23 18:49, 9F
※ 編輯: ntnusleep (27.52.194.166 臺灣), 11/23/2024 19:19:42

11/23 19:30, 4小時前 , 10F
推自己找出路
11/23 19:30, 10F

11/23 19:45, 4小時前 , 11F
加班費照實給 不能用預算擋 更不能換嘉獎 還要加成
11/23 19:45, 11F

11/23 19:48, 4小時前 , 12F
商調至少給被霸凌者一條生路,這條路堵死真的叫人去
11/23 19:48, 12F

11/23 19:48, 4小時前 , 13F
死,應該拔除原機關擋人的權利
11/23 19:48, 13F

11/23 20:00, 3小時前 , 14F
不得擋商調很重要,不然考績難看,
11/23 20:00, 14F

11/23 20:00, 3小時前 , 15F
加上沒有出路,真的會逼死公務員。
11/23 20:00, 15F

11/23 20:08, 3小時前 , 16F
推你,擋商調真的超級不合理,縮短綁約期對減少機關
11/23 20:08, 16F

11/23 20:08, 3小時前 , 17F
凹新人做事有幫助
11/23 20:08, 17F

11/23 20:16, 3小時前 , 18F
擋商調真的很怪,硬留一個不想待的人有什麼意義
11/23 20:16, 18F

11/23 20:44, 3小時前 , 19F
適用勞基法+1。
11/23 20:44,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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