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keep reading)時間3小時前 (2026/03/25 16:12), 編輯推噓4(4010)
留言14則, 2人參與, 27分鐘前最新討論串7/7 (看更多)
※ 引述《boloco (巴樂可)》之銘言: : 詳細如下連結。 : https://www.mocs.gov.tw/pages/list.aspx?Node=2122&Type=1&Index=0 : 打字很慢,請大家自己看連結 : 謝謝 第八條 情節重大沒有具體名詞定義,會給長官太多裁量空間 非常有爭議 此次修法長官明顯擴權 第17條一次記兩大過 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或同仁 -->以上兩項目是刑法的罪名,對應公然侮辱罪、誣告罪,有一定的構成條件,行政罰沒有過類似的概念,貿然引入人事行政處分,不太恰當。 舉例熱門的議題,如同仁申訴長官職場霸凌或是性騷擾,因證據不足不成立、不成案,長官於行政上的程序,可否反告你誣告或公然侮辱 ?` 人事單位是否要接案 ? 後續如何認定調查 ? 這會非常擾民。 以上嚴重影響公務員權益,應該要有明確法律授權及定義。 散播不實謠言、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 -->同上。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336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120.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74426346.A.978.html

03/25 16:13, 3小時前 , 1F
[閒談] 辭職後的一記回馬槍=考績丙等
03/25 16:13, 1F

03/25 16:14, 3小時前 , 2F
你看過這篇就知道 本來想給就可以給
03/25 16:14, 2F

03/25 16:18, 3小時前 , 3F
17就是現行12-4
03/25 16:18, 3F

03/25 16:22, 3小時前 , 4F
當事人現在還是回去屏東當科長了呀
03/25 16:22, 4F

03/25 16:23, 3小時前 , 5F
有毒的環境你選擇離開比較重要
03/25 16:23, 5F

03/25 18:54, 34分鐘前 , 6F
不是每個人都能選擇離開,體制內一定要持續反映基層
03/25 18:54, 6F

03/25 18:54, 34分鐘前 , 7F
權益跟意見,這次草案有進步了,只是偷渡第8條跟第1
03/25 18:54, 7F

03/25 18:54, 34分鐘前 , 8F
7條,這是踩到大家的底線
03/25 18:54, 8F

03/25 18:57, 31分鐘前 , 9F
你有看到對照嗎
03/25 18:57, 9F

03/25 18:59, 29分鐘前 , 10F
情節重大本來就存在
03/25 18:59, 10F

03/25 18:59, 29分鐘前 , 11F
還是你要把情節重大也刪掉 最好用
03/25 18:59, 11F

03/25 19:00, 28分鐘前 , 12F
其實我聽不懂什麼叫無法選擇
03/25 19:00, 12F

03/25 19:01, 27分鐘前 , 13F
之前丙等那個才是想調被內規擋,只好辭職。
03/25 19:01, 13F

03/25 19:01, 27分鐘前 , 14F
辭職之後的另考被打丙
03/25 19:01, 14F
文章代碼(AID): #1fmvZgbu (PublicServa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fmvZgbu (PublicServ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