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離職成立標準
我已經決定跳槽
工作滿一年尚未滿三年
依照法規須於離職前20天提出
但是因為我是駐區人員,沒有辦公室
我於10/25先電話聯繫主管告知希望離職轉換跑道
再以MAIL方式寄出了離職申請單
請問
我這樣是否已經在20天提出離職的標準了嗎?
如果成立的話,是不是最後一天是11/14?
因為總經理要主管叫我過完年再走,但因為我已經答應新公司
再兩個星期就是11/12前往報到,不足20天的日期我還有三天年假可請~
這樣是否符合法規呢?
還是必須寄存證信函避免公司惡意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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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0.127.130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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