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隨便資遣人..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無)時間13年前 (2013/03/10 18:16), 編輯推噓10(10020)
留言30則, 1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各位大大好 我在1月15日進入這家公司 試用期為 1/15 ~ 3/15 在3月8號的時候 主管口頭告知說要 我就做到15號就好 公司覺得我不適任 要資遣 (主管對我不錯 我這是分公司 所以我的部門主管是 台北總公司的 所以是上面的決定..他轉達而已) 我就問主管不適任的原因是什麼 他說怕造成你以後 的職業傷害 所以公司決定資遣你 後來我打電話去總公司問人事 人事堅決說 不肯開 非自願離職也沒資遣費..我說那可能要請勞工局來 解決了 人事說沒問題 這方面他已經詢問過了zZ 所以我打算明天請假親自去勞工局了 怎麼中小企業 都這樣 之前也有一家我做三天 就叫我走了 我簽了 自願離職 害我為了這三天的工作推掉了其他家的面 試 跟Offer 這次又遇到這種情形了 如果我一定要拿到非自願證明 我站的住腳嗎 (進公司都會簽試用期的表單 那張應該 跟勞基法還有民法71條牴觸了吧(據爬文得知 是無效的 對吧 )....麻煩各位替小弟解惑了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1.30.12

03/10 18:25, , 1F
加油
03/10 18:25, 1F

03/10 18:26, , 2F
放心去勞工局吧,除非你的前三個月是簽定期契約,否則即使有
03/10 18:26, 2F

03/10 18:26, , 3F
約定試用期,仍應給付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並做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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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8:27, , 4F
法律上沒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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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8:28, , 5F
我猜應該是被誘騙簽到定期契約了
03/10 18:28, 5F

03/10 18:42, , 6F
法律上沒有規定試用期,但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可以雙方約定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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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8:42, , 7F
唯相關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故非自願離職仍須給資遣費。
03/10 18:42, 7F

03/10 18:48, , 8F
勞工的自己權利不要忽視了
03/10 18:48, 8F

03/10 20:25, , 9F
別被騙了 勞工局見是正確的!
03/10 20:25, 9F

03/10 20:26, , 10F
那個人事一點都不合格 連法條都不清楚
03/10 20:26, 10F

03/10 20:26, , 11F
肯定是小公司的人事
03/10 20:26, 11F
恩~不是科技業,北中南各分公司加起來100人,就怕像推文提到的如果當初 簽的是定期契約,那我就沒輒了,因為在簽的時候也沒特別注意看,因為我 還沒遇過這麼陰險的公司 =.= ※ 編輯: agogo1107 來自: 125.231.30.12 (03/10 21:40)

03/10 22:31, , 12F
請看erty推文!
03/10 22:31, 12F

03/10 22:33, , 13F
就算簽了定期契約 與勞動法牴觸 仍視為無效!
03/10 22:33, 13F

03/10 22:40, , 14F
呃...但如果原po簽的是定期契約,雇主可以等到3/15不續約...
03/10 22:40, 14F

03/10 22:40, , 15F
這樣就不需資遣程序,簽任何東西前一定要看清楚呀。若要爭取
03/10 22:40, 15F

03/10 22:41, , 16F
就是找找看有沒有雇主其實是想長期僱用的意思表示,勞動契約
03/10 22:41, 16F

03/10 22:41, , 17F
是諾承契約,口頭講就算數了,只是舉證困難。
03/10 22:41, 17F

03/10 22:48, , 18F
要舉證也是雇主的事非雇員 但若簽字那就白紙黑字
03/10 22:48, 18F

03/10 22:54, , 19F
所以我意思不就是要原po搞清楚他簽的是什麼鬼嗎...
03/10 22:54, 19F

03/10 22:59, , 20F
但拿到非自願,你也要符合資格才能請失業津貼。
03/10 22:59, 20F
有呀~有符合資格,就明天去一趟勞工局,應該很快就會傳到董事長那邊, 然後禮拜二我去上班,下班回來就能po文分享心得 QQ ※ 編輯: agogo1107 來自: 125.231.30.12 (03/10 23:30)

03/11 09:16, , 21F
法規只是刪掉試用期規定,但不表示雙方間不能議定,所以還
03/11 09:16, 21F

03/11 09:17, , 22F
是檢視下文件.
03/11 09:17, 22F

03/11 09:32, , 23F
但若合期就寫明至3/15,那到期後不續約,這應該沒問題吧?
03/11 09:32, 23F

03/11 10:15, , 24F
f814030 說到重點了,另一種說法就是「約聘制」
03/11 10:15, 24F

03/11 10:15, , 25F
因為資工局實在是太機掰(對,我就是直接寫了)
03/11 10:15, 25F

03/11 10:16, , 26F
完全站在資方,對於實際上的試用期完全不去查
03/11 10:16, 26F

03/11 10:16, , 27F
所以現在大多數的企業就透過約聘制這個漏洞來找人
03/11 10:16, 27F

03/11 23:19, , 28F
HR連規定都搞不清楚,問也問不清楚,還敢大聲,有種
03/11 23:19, 28F

03/15 00:46, , 29F
如果被資遣兩次,檢討一下才不會再發生被資遣.這個對你比
03/15 00:46, 29F

03/15 00:46, , 30F
較有實質幫助
03/15 00:46, 30F
麻煩請看完完整的文章跟回覆文章...= = ※ 編輯: agogo1107 來自: 125.231.31.246 (03/15 01:14) ※ 編輯: agogo1107 來自: 125.231.20.12 (04/20 15:56)
文章代碼(AID): #1HF5rYP1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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