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離職半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unclefucka (你媽超胖,故地軸偏角23度)時間13年前 (2013/04/28 06:27)推噓6(6推 0噓 9→)留言15則, 7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 引述《wawababa (0.0)》之銘言:
: 請問一下這個標題。
: 不知道如果在工作合約中有一條是說:(離職後的半年內都不得從事相關行業)。這一條是否合法?
: 謝謝。(雖然我沒有簽署那份合約)
這就是那些雞拔毛為虎作倀的白痴人資自以為聰明的隨手亂傳公版本智障規定
相關競業條款,在現有法律的規定以及判決上,所限制者只有兩種人
1. 與決策和重要營業、技術機密相關的(中層以上?)人士
2. 明顯夾帶公司重要文件、資料出去,造成實際損失,被事後起訴的,追加條款
別看啥啥起訴一堆人,
一般典型的就是
1.業務主管,帶一堆客戶資料連同生意或者營業方法走的
且要真的造成損害後才有辦法告她
2.技術類? 別鬧了,除非是與智財專利、將發表新產品有關的
你以為你你小小底下辦事的製程、品保、還有製造帶幾個數字就能複製,
對營業有損傷嗎?
我她X的機台參數就算全照相帶走了,然後? 水不同、管徑不同、機檯不同
怎仿照?
--同樣是女人,身高172,老母支持民進黨,名叫林志玲,就是電視上那個?
之前有個被抓的,是貨真價實的,帶了鉅細靡遺的資料,在匪區那"複製"了廠
,連LAYOUT都差不多,檢警經過到那理苦苦蒐證後,才能把他帶回來判的!
--就是某化工良心公司一直號稱他老闆逛日本工廠一圈後,就記住LAYOUT的神話
的加強版與文字佐證版
--對了,人家似乎是個處長...
人資要你簽那張,你不如問問他智力、人格測驗的教材有沒有付版權費吧~
高中公民有沒學過? 還是靠作弊騙成績的?
憲法保障你的就業權,遠比那些鬼營業權還重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41.221
※ 編輯: unclefucka 來自: 61.31.141.221 (04/28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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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新產品也要對方能讓他商品化、妳偷了這東西讓新雇主產生大量收益才行
且,有的研發,在認定上是有時效效力的
何況,他有辦法證明你新的成果和他既有的基礎有多少關連嗎?
要不要算一下妳加班在公司思量這些東西時,加班費的問題先?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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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說法啦:
1.在他雇用你時,沒有隨付這張條子變成一種要約,你簽下兩方合意變成契約。
她突然提出要求,你認為你接不接受,是你的權利還是他的命令權呢?
--基本上對方已違約了
2.你的離職也是受法律保護的,沒有必要去簽些過度無謂的東西限制你的工作
選擇權。
所以,不鳥她基本上是沒問題的,你就問問牠法條根據何在就好了。
我相信他答不出來啦,真要答,你就拿勞基法責任制定義問她有沒申請核准...
--不過當然啦,你也要小心這些人脆的自尊引起搞你的後遺症,輕輕點出這些問題
大家好聚好散就好了。基本上就和詐騙一樣,碰上董的人,對方就摸摸鼻子算了
,真要翻臉,對方資源比你多,玩你之後,最多也只是砍個倒楣蠢人資...
對方去陪酒,搞不好還沒現在賺得多勒....弄到她吸毒自殺怎辦!?
※ 編輯: unclefucka 來自: 61.31.141.221 (04/29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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