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離職半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閣樓上的王子)時間13年前 (2013/04/29 13:56),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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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wababa (0.0)》之銘言: : 請問一下這個標題。 : 不知道如果在工作合約中有一條是說:(離職後的半年內都不得從事相關行業)。這一條是否合法? : 謝謝。(雖然我沒有簽署那份合約) 參閱:http://ppt.cc/RvuQ 勞委會公布的競業禁止參考手冊 ◎重點 ●競業禁止之定義 所謂競業禁止是指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競爭的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在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 期間、區域內,不得經營、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 而言。 ●態樣 (1)在職期間之競業禁止 (2)離職後之競業禁止 ●離職後之競業禁止條款,是否能被法院認可有效可得執行,需審 酌下列事項 1.雇主有無法律上利益應受保護之必要 簽訂競業禁止約定,除需著眼於雇主有無實質被保護之利益存在 外,如其所主張應受保護之法律上利益係營業秘密時,此營業秘 密並需符合營業秘密法對營業秘密之定義。如雇主耗費相當心血 或金錢所研發而得優勢技術或創造之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之職務或職位 雇主欲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該勞工應擔任一定職務,且 因該職務而有機會接觸公司之營業秘密、參與公司技術之研發等 ;對於較低職位本於普通技能就業之勞工,或所擔任的職務並無 機會接觸公司之欲保護優勢技術或營業利益者,則應無限制其競 業的必要。 3.應本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約定 簽訂競業禁止約定應本於契約自由原則,雇主不得以強迫或脅迫 手段,強制勞工一定要簽立,或乘新進勞工之無經驗或利用勞工 急於求職之意願,任意要求勞工簽訂競業禁止約定。 4.限制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是否合理 競業禁止條款應訂明限制勞工競業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 且該限制應不逾越合理範圍,即在社會一般觀念及商業習慣上可認 為合理適當範圍,不會嚴重限制當事人的工作權,以及不會危及受 限制當事人的經濟生存能力。 5.有無代償措施 所謂代償措施係指雇主對於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之補償 措施。至於代償金額,可參考德國商法規定,員工離職後競業禁止 期間內每一年之補償,雇主應支付之補償數額,應不得低於員工離 職時所能取得報酬之一半;及英國則有所謂的「花園休假」,即在 該競業期間原雇主給付薪資報酬給勞工,而該勞工則無需從事工作。 6.違約金是否合理 事業單位固然可以與勞工約定違約金多寡,但應需考量違約金的額 度與競業禁止期間之長短二者間之相關性,並應與是否提供勞工代 償措施作適度衡量。意即如果雇主已提供代償措施,勞工仍恣意違 約,即可視為情節重大,其違約金自可從高考量,如果未提供代償 措施或代償措施金額過低,則勞工違約之可責性即已降低,從而其 給付違約金之正當性必受質疑,故為避免對勞工之工作權造成過度 限制或侵害,違約金金額應依一般客觀事實、勞工違約當時的社會 經濟狀況及當事人可能受損情形來衡酌。 7.員工有無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 競業禁止效力應在離職員工的競業行為確有顯著背信性及顯著的違 反誠信原則時發生,如離職員工對原雇主之客戶、情報大量篡奪等 情事,或其競業之內容或態樣較具惡質性,或競業行為出現有顯著 的違反誠信原則,即屬重大違反誠信原則。另勞工之離職原因係可 歸責於雇主時,競業禁止條款應不發生效力。 -------------------------------------------------------------- 提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21.221 ※ 編輯: wangseja 來自: 220.134.121.221 (04/29 13:56)

04/29 21:59, , 1F
這麼好的文竟然沒人推!!
04/29 21:59, 1F

04/29 23:30, , 2F
還要遇到會用這七原則的法官
04/29 23:30, 2F

05/02 19:47, , 3F
回頭推
05/02 19:47, 3F

05/02 22:17,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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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22:17, 4F
文章代碼(AID): #1HVWjo9I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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