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未滿3個月離職,主管刁難
非常感謝DevilCool網友的詳細說明,及所有推文的網友
基於承諾,還是盡量留到這週五,雖然真的覺得很蠢。
雖然今天又被說沒做完不准走,氣到快吐血。
另外想再請問,我從3月底做到4月29日,
週休二日,一個月會有一天假日要值班,
平常日中午休息時間也會輪流值班,
3月份的薪資已經拿到了。
4月份請過病假與事假。
主管於辭呈上註明留任至4月29日,4月30日離職,
於4月29日辦理勞健保退保,所以他可以不給我4月30日的薪資嗎?
他的註明是ok的嗎?
至於律師真的很無言,
花了2個多小時等候,竟得到錯誤答案,這是免費的品質嗎?
能反應嗎?如果有人因此而權益受損渾然不知呢?
我不知他的名字,只知我哪一天去諮詢
再一次謝謝大家
※ 引述《DevilCool (滅頂男孩)》之銘言:
: 簡單說勞基法一個原則
: 當你跟老闆談關於工作的任何條件時
: (競業條款跟保密契約我不熟,不在此論內)
: 如果你們談的結果"優於"勞基法
: (例如周休三日、四日,每週工時不超過20小時之類)
: 那就以你們談的結果為主
: 如果雇主之後想要變動
: 對不起,還是得經過你的同意
: 如果你們談的結果"劣於"勞基法
: (例如周工時超過40小時卻不給加班費、待遇低於基本薪資等)
: 抱歉
: 老闆還是得照勞基法走
: 違反以上兩者時
: 你都是有權利叫老闆不服上法院去辯的
: 或至少他最少最少要正式資遣你
: 再來那個預告期
: 勞工基本上就是你想走就走
: 照上面那個套路走只是給老版面子而已
: 勞資關係中勞方能做出最嚴重的懲罰
: 就是算你曠職三日然後解僱你而已
: 但只要你有提出辭呈
: 到預告期之後你的辭呈還是會自動生效
: 老闆想額外搞你民事刑事
: 叫他資料準備好上法院去說
: 不用在那嚇唬人
: 另外調解時的勞工局代表不要信
: 媽的十個有九個都是只想早點了事回家睡覺的
: 什麼勞工權益他們根本不管
: 講專業品質也良萎不一
: 但你說區公所的律師這樣跟你說...
: 我建議你還是把名字記下來以後別再找他比較好...
: ※ 引述《wallymiao (wally)》之銘言:
: : 3月底任職這家公司,試用期1個月,
: : 上班2週後提出辭呈,尚在試用期內,
: : 主管要我留到4月底,方便找人交接,
: : 他在辭呈上加註留到4月底,我也蓋職章同意了。
: : 後來他們態度惡劣,我想照辭呈原填的4月中離開,
: : 卻說我答應了,也蓋章了。
: : 我去找區公所的法律諮詢,律師說未滿1年要10天前告知,
: : 試用期內也一樣,且那個加註也有效,認真要找我麻煩也可以。
: : 剛爬文似乎未滿3個月不需提前告知。
: : 今天大頭放話要我完成交辦事項,否則不准離職。
: : 我會照之前答應的做到這週五結束,
: : 我已經把主管蓋過章的辭呈影印一份起來
: : 想請問大家,我有什麼可以先做的防範自保嗎
: : 另外也被說我請假去面試,來上班沒有壓力,
: : 所以要給我壓力,請問他可以不准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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