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更改薪資結構與給付方式
公司之前都是直接匯全薪給員工,但從上個月開始公告要改為只匯基本工資,
剩下的以美金湊成全薪給員工。
舉例:
本薪應為35000,改為匯20008元新台幣,差額以美金補齊。
而且公司稱差額部份為"獎金",
但多年來公司明明都是發足額的新台幣本薪,並沒有底薪+獎金這回事。
請問:
若這樣的方式並沒有另外和員工簽勞動契約,是否屬違法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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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04.184.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74370461.A.F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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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概知道其用意。
它如果以基本工資投保,也不能說它是高薪低報了,
因為其它以外幣支付的部份,它說是"獎金",這樣也拿它沒輒。
所以想請教這部份是否有違法之嫌。
※ 編輯: winth (59.104.184.16), 09/20/2016 19: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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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經常性薪資。但獎金不屬經常性薪資的話就不算。
※ 編輯: winth (59.104.184.16), 09/20/2016 20: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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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是,
改之前都領新台幣全薪(此例是35K全薪),但勞保保工會。
改後變20008+差額以獎金名義改發美金現鈔補齊,換算後總數仍為新台幣35K,
並歸到公司底下投保,但高薪低報。
其實就是經常性薪資應為35K全薪,改後變成是底薪+外幣獎金去湊的全薪。
所以想知道沒有簽約的話,這樣有辦法舉報違法嗎?
目前唯一想到的是保留近幾年的匯款存褶當記錄,
證明公司有這筆經常性薪資支出,
不然沒公司勞保記錄恐怕無法證明這點了。
※ 編輯: winth (59.104.184.16), 09/20/2016 21: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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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回覆。我會再針對這個跟同事討論。
主要是以前依公司要求,去外面工會投保最低工資,
現在要移到公司下投保,等於公司之前沒有投保記錄能證明全薪是35K而非20008
至於獎金,公司應該會推說不是經常性薪資,
有點像是業務的獎金,雖然每個月都能領到,但是依表現而定,
所以不能算是固定本薪的一種,
現在它若用美金現鈔發獎金,舉證上也許會有困難。
只能先保存好這幾年的存褶,好像只剩這個能證明個人的本薪了。
公司感覺上顯然是有備而來,應該是想防堵被檢舉才搞這套的。
※ 編輯: winth (59.104.186.77), 09/21/2016 10: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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