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產品或機器壞掉 賠錢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uwe)時間9年前 (2016/10/27 23:17), 9年前編輯推噓1(5412)
留言21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 引述《AaronCrow (crow)》之銘言: : 大家好 : 我目前是在藥廠擔任製造的工作 之前同事發生做錯藥的行為 可能導致產品整批報廢 這 : 樣算下來一批成本說60幾萬 員工怎麼可能賠的起? 本公司最高主管還嗆聲說管你賣田賣 : 房也一定要賠 囧 : 聽起來壓力好大好沉重 之前在別間工作也常常有聽見報廢 重工 也不曾叫員工賠錢。在 : 這裡弄壞小東西器具都要賠錢。請問這樣合法嗎? : 人再怎麼厲害總是會做錯 賺公司的錢也沒多少 一次做錯就沒錢。還有聽說最近公司被開 : 環境的罰單 董事長也要負責的單位自己賠 那也是幾十萬的欸~ : 到時真的只能不做+走法律路線嗎? : 還有聽說沒賠錢不給離職 好可怕 : 想請懂這方面知識的大大提供方法 感恩 分幾點來看 1、沒有上法院 就回到勞基法,對員工有利 假設員工造成公司鉅額損失 即便公司已經盡所有SOP管控、一切義務 員工須負完全責任 在未經民事損害賠償判決之前 公司是不得以損失賠償扣薪的 換言之公司要合法追回賠償 就是告民事求償 2、要告損害賠償,不須證明員工"故意" 基本上因控告損害賠償,只要"過失""故意"造成公司損害 一般也不會打證明員工"故意" 難以舉證 多半會證明是其員工過失 造成公司損害。 3、若公司、員工有簽賠償相關特別合約,則第一條無效。 4、若是受雇者在執行勤務時,造成他人損害 則回到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 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如他人對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公司可向該員工求償。 ------------------------------------------------------- 基本上我個人認為 若是走合法途徑 公司會比員工更願意上法庭 對公司來說本來就是要承擔這麼多的賠償責任 輸了還是承擔這麼多的賠償責任 但贏了 不論是部分賠償還是全額賠償 都是對公司有利。 一點個人想法 若上面看法有誤 請指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2.248.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77581452.A.FD5.html

10/27 23:20, , 1F
非故意不可能討到全額賠償 用恐嚇的才有機會討到
10/27 23:20, 1F

10/27 23:44, , 2F
如果錄取時有簽什麼文件 就代表公司隨便叫員工賠錢都合
10/27 23:44, 2F

10/27 23:44, , 3F
法?
10/27 23:44, 3F
應該是說 立場倒過來 公司可能有依據 可以從你的薪資扣錢做賠償金 變成是你要打官司 證明這損失不應由我承擔 向公司要回被扣除的薪資

10/27 23:48, , 4F
感謝回覆
10/27 23:48, 4F

10/27 23:50, , 5F
老實說 sop這種事和現實是差很遠的 上面無能 下面挫咧
10/27 23:50, 5F

10/27 23:50, , 6F
10/27 23:50, 6F
※ 編輯: evangelew (101.9.99.179), 10/28/2016 00:07:48

10/28 12:11, , 7F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0/28 12:11, 7F

10/28 19:26, , 8F
與勞基法抵觸就無效了,還立場倒過來勒?不要亂講
10/28 19:26, 8F
是阿 跟勞基法牴觸就無效了 但這是勞基法的條文 "若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不在此限" ※ 編輯: evangelew (115.82.37.213), 10/28/2016 20:58:32

10/28 22:35, , 9F
還在亂蓋,雙方另有約定是對等情況,一般是指
10/28 22:35, 9F

10/28 22:36, , 10F
公司付錢給員工到國外受訓這類的,你可以無線上綱
10/28 22:36, 10F
基本上 能的話 勞雇合約不能亂簽 今天這份合約是否有效力 端看他的合理性、或是你說的是否對等 但這有模糊空間 上法院 這有得爭論 能不簽就不簽 再者 勞基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編輯: evangelew (115.82.37.213), 10/28/2016 22:58:19

10/28 22:36, , 11F
到任何地方也真是來亂的
10/28 22:36, 11F

10/28 22:37, , 12F
勞資雙方約定..台灣什麼時候兩造地位對等了 都嘛公司得
10/28 22:37, 12F

10/28 22:37, , 13F
利的條款
10/28 22:37, 13F

10/28 22:40, , 14F
誰跟你講地位對等,我講"條件對等"
10/28 22:40, 14F

10/28 23:26, , 15F
還在蓋?22條在講工資給付之原則,你可以亂抄到預扣
10/28 23:26, 15F

10/29 06:33, , 16F
22條是講工資幾付.比如公司用500元便當支付你加費可不可以?
10/29 06:33, 16F

10/29 06:34, , 17F
答案是可以的!只要雙方合議和能證明便當值500
10/29 06:34, 17F

10/29 06:34, , 18F
不是說可以扣工資罰款..不過扣年終..全勤獎金等.
10/29 06:34, 18F

10/29 06:35, , 19F
非本薪的部份.只要勞資契約內沒有明定(比如年終最少一個月)
10/29 06:35, 19F

10/29 06:38, , 20F
公司在無明定且非薪部份扣款...法律是沒有規範的..
10/29 06:38, 20F

11/06 23:37, , 21F
不懂法律就別亂引用,22條講的是給付標的......
11/06 23:37, 21F
文章代碼(AID): #1O4XgC_L (Salary)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O4XgC_L (Sal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