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搬遷的年資假?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聽說幸福在山的另一邊)時間9年前 (2017/01/05 23:59), 9年前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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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 其餘勞工應依§16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17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勞動基準法第20條供您參考 另,可參考勞動部官網資訊: 有關年資認定、併計等之疑義? 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59/14716/ 勞工之服務年資關係到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凡任職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的勞工, 只要經過一年就會產生年資的權利,包括特別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 均是年資衍生的勞工權利, 但在勞資爭議中,年資在認定、併計又產生多種疑義, 僅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規定,臚列於後: ● §10: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20: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 §57: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 及依§20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 §84-2: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 施行細則§5: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但特休、資遣費、退休金等,則在適法後才受到保障)。 另有其他特殊情況者,年資該如何認定併計為: ● 留職停薪:復職後前後年資應併計,但應扣除留職停薪之期間。 ●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或普通傷病期間:應計算年資。 參考法源: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6.23台(83)勞動三字第39742號函。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6.14台(84)勞動三字第119983號函。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5.21台(85)勞動三字第116217號函。 ※ 引述《RUNNY07 (未來。現在)》之銘言: : 公司在105年六月搬地方,也重新換名稱,但老板都不變。 : 工作五年,已經可以有15天年假。 : 但今天領薪水告知,公司搬遷,年資照算,但年資假重新算。 : 等於15天全沒,而105年六月後請的年假,也需補回,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 If you are good at something, NEVER DO IT FOR FRE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116.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83631962.A.9F3.html ※ 編輯: EsquireJ (111.248.116.49), 01/06/2017 00:30:27

01/06 01:07, , 1F
謝謝
01/06 01:0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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