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離職告知時間 合約VS勞基法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frey)時間6年前 (2020/03/11 21:5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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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oam0406 (南山南)》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離職告知時間 合約VS勞基法 : 時間: Wed Mar 11 00:01:26 2020 : : 如題 : 小弟這份工作很確定自己不喜歡 : 而勞基法三個月內想走就可以走 : : : 可是當時簽合約時說要一個月前告知 : : 這樣還有辦法馬上脫身嗎? : 還是以合約優先得等一個月? 約定的勞工預告期間不能比勞基法長, 勞基法第1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88)台勞資二字第 006099 號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 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 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 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 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201.1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583934793.A.379.html
文章代碼(AID): #1UQEr9Dv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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