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簽約後能再直接離職嗎
本來想簡單推文,但發現打太多還是Re一篇好了。
我懂原Po的想法,
有的工作其實不差,
但就一定要你簽一個保證工作時長的合約,
甚至有所謂試用期薪資不同的相關合約,
但這些其實都沒有勞基法大。
大部分的人簽也是意思意思,
資方有個被保障的儀式感,
勞方則是為了拿到喜歡的工作做出妥協。
我發現有的人把「合約」兩字看太重了,
對,它有法律效力。
但內容不公平的話,法官也不是照本宣科。
以你所說綁三個月為例,
其實它從根本上就已違反勞基法,
「未滿三個月可以直接離職」的遊戲規則。
所以當然,
合約反而成了證據,
你可以此要求對方,
若不讓你離職就以合約向勞工局舉報。
但對方也可以依照合約向你提民事訴訟求償,
只是誰虧比較多而已。
法律也講比例原則,
不是他說賠多少就多少。
例如:我合約寫你做不滿三個月要賠一年薪資,
而且完全沒有證明與依據,就會被法官打槍。
但如果一切符合公平合理的話,
法官還是會酌情判你賠償,
比如他三個月內會送你出國教育訓練,
且可提出訂金收據、講師自白書、機票等證據,
他是可以要求你賠償課程費用的。
當然,大部分並不是如此,
他們只是厭煩了找人,
畢竟刊登徵才與人來人往時的人事行政,
都是持續在燒錢的。
因此更多互相體諒比較好,
走到勞基法或民事訴訟都是下下籤。
最後,理由最好唬爛一點,
雖然不鼓勵說謊,
但站在老闆的角度想,
聽到你媽逼你回鄉下照顧車禍的爸爸,
會比聽到你找到其他工作而想違約來得不生氣。
※ 引述《Curson (村民A)》之銘言
: 最近錄取一個實習offer
: 主管說到職日必須簽一份至少工作三個月的合約
: 我也口頭答應會去 還沒到職簽約
: 但目前我也在等另外一家公司的offer
: 如果拿到了可能會跳去那家
: 請問可以再簽約後又離職嗎
: 還是建議直接不參加前者的實習
: 等另外一間就好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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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宜排除應建立在合法的前提,在勞資關係中勞基法是大前提(不然幹嘛刻意立這個法啊XD)但如果是合法的條文還是可以,比如新人職訓的成本若提前離職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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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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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認真啦哈哈,但還是不鼓勵說謊(雖然聽到要跳槽應該會氣到po文哈哈哈)
噓
04/29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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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不論職場倫理的話,其實真的可以唷XD我一個同事擺爛走了,公司一開始氣到要扣住她薪水,但她揚言要舉報,公司最後就還是鼻子摸摸付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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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細心的推文XD
※ 編輯: binnin (123.193.4.48 臺灣), 05/03/2020 17:36:07
※ 編輯: binnin (123.193.4.48 臺灣), 05/03/2020 17:40:44
※ 編輯: binnin (123.193.4.48 臺灣), 05/03/2020 17: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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