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是說新法規的未到四萬不得用面議這個
記得之前修法後說達不到月薪四萬不得用面議這個
但現在看人力銀行
雖然待遇面議後面會說 經常性薪資達4萬
可是他的附註會寫 包含獎金 津貼等
這樣是算把年所得都算進去的方式?
符合原本修法說的 月薪四萬這一點嗎
因為如果靠津貼等 輪班不是也有那個輪班津貼
說不定很多領一領也月薪四萬了(沒算加班費)
而且很多公司 有季獎金或年終不錯的 但一些層級不高的員工
底薪不高
但靠總年薪資+獎金加一加也可能到48萬 不是也達成經常性薪資的四萬?
以這個標準 不是很多徵人上面都能改待遇面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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